就政策执行难来说,原因也很多,但其中一个因素就是科学的权力监督机制还没有到位。无论是反腐败还是克服既得利益对改革造成的阻力,都要求权力监督机制的高度集中。为此,十九大在此前的地方实践基础上,设立了监察权,表明内部三权体制的到位,即决策、执行和监察。这个体制对中国的长久治安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不过,三权之间的边界、内部运作机制、三权之间的关系,这些都需要很长时间的探索。就目前来说,一旦监察权过度,或者说什么都可以监察,那么执行权就会被“闲置”。
在实践上,如果要改革或者执行政策,那么必然有犯错误的风险;一旦犯错误,那么就要被监察。在很大程度上说,如果监察机构的唯一责任就是寻找政策执行者的“错误”,那么一定能够找到“错误”的,就像在“互相否决”的多党制下,反对党一定能够找得到冠冕堂皇的理由来反对执政党。目前的中国,在很多地方,可以说是告状的人多于干活的人,并且告状是零成本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官僚理性地选择不作为。尽管“不作为”也会有风险,但较之“犯错误”而带来的风险,“不作为”的风险仍然是低的。尽管中央也就此出台了文件,容许改革中的“试错”,但这些文件都不具有法律意义,很难改变执行者的实际行为。
此外,“中等收入陷阱”的风险因为国际环境和地缘政治,尤其是最近中美贸易战等因素而在大大提高(外部因素如何影响中国的“中等收入陷阱”需要另文论述)。
如何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那么,就内部来说,在目前的情况如何通过政策的变化,而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这一“颠覆性错误”呢?至少如下几个方面是可以考量的。
第一,要正确理解“顶层设计”。不能把“顶层设计”简单地理解成为“上级设计”,更不是少数人关起门来设计。有效的政策必须是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结合;同时,没有大量的调查研究,很难有科学的顶层设计。
第二,决策需要从数量转向质量。尽管改革需要克服零散进行,而全面推进,但必须在众多的政策中找到有效的突破口。有突破口和没有突破口的全面推进,效果是不一样的。
第三,中央政府要抓大方向,而执行部门要抓细节。现在很多政策过于宏观,过于理论化,甚至过于意识形态化,而缺少可执行的细节。没有细节的政策不仅很难执行,而且在执行过程中会走样。而政策的细节需要专业人才的参与。就中央地方关系来说,很多政策更需要地方的参与。
第四,在很多领域,国家需要地方性政策。中国的国家规模就决定了地方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如果没有地方的积极能动性,很难理解中国社会经济方面的巨大变迁。尽管在一些领域例如金融、法治等,中央政府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也就是说集权有需要,但很多政策领域仍然要求地方扮演主要角色,例如地方经济和社会服务等。这些领域,地方是主体,而中央是监管者。
第五,需要做政策检讨和评估。这些年在调整经济结构方面努力不少,但效果不那么理想。例如大家都意识到重点要放在发展实体经济上,而要遏制过度的金融和互联网经济等。但这么多年下来并没有改变重金融和互联网而轻实体经济的局面,最多的金融力量也流不到实体经济上去。这是为什么呢?
第六,政策执行需要让各个行动主体行动起来。这就需要有选择性集权和有选择性分权,该集中的就集中起来,该下放的就放下去。十八大三中全会所规定的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需要转化成为实际可操作的政策。就行动体来说,这些年的局面是中央在动,但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企都很难动,甚至没有动起来。改革开放以来,这些才是政策执行的主体。如果这些行动体不能动起来,那么政策仍然会停留在纸面上。
第七,重中之重就是建立十八大四中全会所设定的“法治政府”。无论是政府的合法性还是效率都取决于法治政府。就经济来说,法治政府就是规制政府,政府不仅要规制企业行为,也要规制自身的行为。尽管建设规制型政府早已经成为改革的目标,但迄今为止政府仍然是控制型政府。这也就是为什么这些年来尽管政府本身提倡“审批权下放”但仍然难以下放的主要原因。在规制型政府下,企业的运行原则应当是“自由进入、市场先行、政府退后、有效监管”;但在控制型政府下,政府仍然站在门口,不让企业进入。社会方面也如此。如果政府不给社会发展的空间,社会永远不会成长起来。
简单地说,政府是一个(法治)构架,而不应当管那么多细节。细节属于市场和社会,没有市场和社会,就不会有任何可持续的发展动力机制。
(作者是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