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曦泽
吉林长生生物公司的疫苗事件出来后,可以说,中国上上下下,官方民间,国内国外,一片沸腾,一片天诛地灭的讨伐。
在这一片讨伐中,有很大一种声音在谴责长生生物公司没有道德底线。这没问题,但不切要害。
其实,除了关涉面大和受害对象特殊之外,疫苗事件的本质和逻辑,跟其他恶性事件没有多大区别。对于没有道德底线的人来说,稚弱的婴幼儿跟其他可伤害对象一样,都是牟利的对象。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地指出:“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一般而言,在制度失灵的前提下,只要暴利存在,没有道德底线的人会越来越多,道德谴责对这样的人作用甚微。
不唯如此,若将疫苗事件归咎于道德,反而是对长生生物公司的掩护,因为这可能淡化对该公司的法律追究。道德问题只能由道德手段解决,而道德之所以管用,前提是被谴责者还有些许良知。但是,不要忘记,口水淹不死没有道德底线的人。
从制度设计与执行的三个环节的有效性入手,可以更好地理解长生生物这样的邪恶公司为何能够存身,甚至不断膨胀。而且,这里的讨论具有一般性,适合各种恶性事件。
在制度设计上,无论是遏制腐败还是遏制其他恶性行为,都必须考虑两个关键因素或条件:惩罚强度和暴露概率。第一,惩罚强度必须足够,使包括违法犯罪在内的恶性行为暴露后,作恶者严重得不偿失。第二,恶性行为的暴露概率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制度设计得再好,若不被执行,就如同虚设,所以,还必须加上第三个条件:严格执行。这三个条件其实就是反邪恶的基本结构。
长生公司之所以屡屡犯错还能生存且膨胀,第一个原因就是惩罚强度不够。对这样的公司,行业禁入是最起码的惩罚。但据报道,2017年,长生生物公司生产的25万支不合格“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疫苗”,几乎全部销往山东,库存仅186支,但该公司仅被罚款344.29万元(人民币,下同,67万新元)。300多万罚款,对于这么严重的事件,对于这么大的一家公司,难道不是隔靴搔痒?难道不是鼓励犯罪?——真划算,继续干!
中国人对贪污腐败及各种恶性行为,特别希望采用严刑峻法。网上一旦爆出相关事件,“杀杀杀”声音一片。其实,即便作恶者该杀,也只是增大惩罚强度。但如果恶行没有暴露出来,杀谁呢?所以,提高恶行的暴露概率极为重要,它是有效惩罚的先决条件。
惩罚强度可以人为规定,但暴露概率不能人为规定。所以,如何提高恶行的暴露概率,需要精巧的制度设计。“阳光法案”即财产公示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提高腐败暴露概率。笔者设计了一个提高违法犯罪暴露概率的方案——利益背反方案,以利益背反打破攻守同盟。
暴露概率太低,是疫苗事件的第二个原因。虽然该事件最终大规模暴露了,但潜伏的时间太长,导致危害加剧。如果早点暴露,危害会小得多。
第三个原因在于执行上,对长生公司的从宽,也是助长其邪恶。
可以说,上述三个环节的任一环节的缺陷,都会助长邪恶。对此,我们可以做更加理性的分析。设三个环节分别为x,y,z,每个环节的有效性的标准量为1,总的效果为F。F=xyz。
据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比较。假定存在两个社会环境A与B。A的制度设计和执行都比较规范,B不够规范。如果A环境的惩罚强度足够,即x的值为1;暴露概率比较大,y值取0.9(暴露概率很难达到1);严格执行,即z值为1,那么,A环境对恶行的有效遏制效率为0.9,即90%。假定B环境对恶行虽有惩罚,但强度不够,x为0.5;暴露制度设计不佳,y也为0.5;有执行但不严格,也为0.5。那么,B环境对恶行的有效遏制效率为0.125,即12.5%。
由此可以看到,要遏制恶性行为,每一环节都很重要,而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尤其重要。任何一个环节出点小问题,累积起来都是大问题。
长生生物公司的疫苗事件,无法不让每一个具有一丁点良知的人义愤填膺。但是,相对于道德不足,理性不足是中国社会更大的问题。理性、科学地完善制度,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因此,每一个具有基本良知的官员、学者和普通公民,除了应有道德关怀,更应该有制度关怀,呼吁和促进制度完善,强化制度执行,而官员和学者尤有责任。
作者是中国四川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