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修如:中朝条约及其参战条款效力分析

时间:2017-04-23 09:28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在过去的55年里,《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是中朝国家关系中最为重要的双边条约。该条约核心的部分,是它自朝鲜半岛战争结束以来所建立起的中朝共同防御性的军事同盟。毫不夸张地说,该条约是中朝两国军事同盟在法律上的意思表达。

随着冷战的结束,该条约日渐成为上世纪战争的孤独标志。在今天,它仍然是蛰伏的休眠火山。这份有55年历史的共同防御条约,可以说是维持半岛战后平衡的最重要的保障。但是面对今天剧烈变化的半岛各方的势力消长,条约对中国的价值在不断消退,许多条款特别是其参战条款的效力变得难以琢磨。

《条约》的第二条即参战条款,是《条约》的核心,规定了有关共同防御基础上的参战规定。该条的第一款规定了针对“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任何一方的侵略”的军事干预义务。从技术上讲,朝鲜可以在面临军事入侵时援引该条款,而无论冲突最初由谁引起,也不需要首先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因此是灵活的常备条款。但是,该条款是否适用于现代战争的远程打击,则存在争论余地。从条约订立的时代背景看,“侵略”通常指的是地面部队的侵入,以及以侵入为目的的大规模、战略性空袭。尽管条约中使用的“防止”一词含义广泛,但是并未单独明指军事反应。实际上中国也不太可能同意早期军事干预,因此该款的作用有限。

但是该条的第二款规定了当一方遭受他国“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的条约义务。该款直接适用于军事干预,并需“立即尽其全力”。如果朝鲜遭到军事攻击并处于战争状态,它可以援引该款要求中国立即履行条约义务参战。但是从法律角度分析,该参战条款虽然有效,其可启动性存疑。

疑点一:条约开宗明义,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巩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很显然,朝鲜“神经刀”式的核武化进程于此不符,甚至背道而驰,并且直接危害到中国在这一地区的地缘战略利益。这是条约是否适用于因此而产生的潜在军事冲突的前置疑问。援引和启动任何国际条约,必须首先符合条约规定的目的。

疑点二:朝鲜在核武器问题上甩开中国自行其是,没有遵循条约第四条关于“在两国共同利益有关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协商”的规定。记得朝鲜前领导人金正日访华时,中国方面特别强调了加强战略协商一事。这也显示中国意识到朝鲜方面协商不足,或者缺乏协商精神。

疑点三:具有直接军事意义的第二条第二款,仅仅适用于“国家”或“几个国家联合”的侵略和武装进攻。因此一开始的范围并不包括南北双方的军事冲突。但是在中韩建交、中国承认韩国为独立国家之后,这一情况有所变化。一方面,条约在其适用范围上有所扩大;另一方面,随后在条约续期时,这一问题未得到澄清。但是究竟应该适用“情势变迁”原则,还是适用“默认”原则,尽管只是条约的局部问题,仍然是个争论的话题,应该予以澄清。

疑点四:条约第六条声明“朝鲜的统一必须在和平民主的基础上实现”,因此默示排除了条约适用于南北朝鲜统一的任何战争。但是从现实的角度分析,武力统一始终是朝鲜不可动摇的国策,其所有可以预见的外部冲突不可避免地嵌入(embedded)统一的内容。在这一点上,在发生外部冲突时援引该条约,有可能违背条约所规定的用途和目的。

以上的几点疑问,对该条约的实际效力和可启动性,带来了一些显而易见的不确定因素。但是从中国外交部的网站看,起码过去的十年里、甚至是在美国以巡航导弹直攻叙利亚和美国舰队开近朝鲜之后,中国方面似乎从未公开、正面回应过该《条约》及其参战条款是否适用于可能发生的、特定的半岛事件。但是这并不代表这座条约的火山已经熄灭。

虽然说刻意保持清晰或者模糊的外交政策,都是大国常见的外交手段,但是对该《条约》所采取的模糊策略“捆绑”中国的负面影响已经出现。过去对《条约》问题长期有效的“模糊”外交政策,有可能逐渐影响了中国外交的灵活性,以及做出外交战略调整的有效度。

作者是中国律师

北京大学中国战略研究中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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