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网讯)中国全国人大昨天(25日)明确试点区监察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受访学者表示,监察体制改革一方面将中共的监察权力转换为国家的权力,另一方面使反腐败力量集中并从现有行政权力结构中独立出来,从而更有效、更合法地实现反腐目标。
中共中央办公厅上月7日宣布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同月底到上述三个试点地区进行调研时指出,监察委员会的实质就是反腐败机构。
到本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明确上述三个试点地区监察委的组成、职责,以及对象。
《决定》规定,监察委由本级人大产生,监察委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监察委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教授接受《联合早报》访问时指出,监察委和政府部门一样由人大产生,意味两者的权力平行。他说:“监察部门过去隶属于政府,不能‘自己反自己’,现在从政府独立出来,便可更自由地对本级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府一把手,进行监督和检查。”
他指出,这其实是中国革命先驱孙中山“五权宪法”(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及监察权分立)的概念。
独立时评人陈杰人接受本报访问时分析,监察委由人大产生,这意味今后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政府、检察院、法院)”,将变成“一府一委(监察委员会)两院”。
根据《决定》,在以上三个试点地区,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都将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决定》列明,监察委拥有监督、调查和处置的三项职权,对象是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委有权监督检查公务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
监察委还可把涉嫌职务犯罪者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决定》也列明监察委可采取的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
《决定》指出,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
有分析指出,这是中共多年来首次提出与落实的“政治改革”,显示高层意识到反腐需要从运动反腐转化为制度反腐,反腐工作要需要更为法治化,以强化反腐的正当性,巩固中共执政的可持续性。
《决定》没有提到监察委和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的关系,只是强调试点地区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王岐山上个月调研试点时说,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将与纪委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郑永年认为,随着中共的反腐部门和国家的反腐部门合一,中纪委会今后的反腐角色还是会很重要。他说:“自中共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反腐的权力在集中,而此次监察体制的改革,将把党的权力转换成国家的权力,使反腐机构的权力得到更大的合法性。”
外界分析,按照中共“党管一切”的原则,未来各级纪委书记很可能担任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这意味着纪委的权力和责任都将扩大。
中共中央纪委与各级纪委目前是全国反腐的主力。不过由于纪委只是得到中共授权以维护党纪,并没有获得国家授权,它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如“双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代问题)经常被诟病为违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纪委工作也被指为过于神秘、人治色彩浓厚。中共高层近年多次强调要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获人大授权反腐的监察委,有望以更高的合法性延续中纪委的反腐工作。
监察体制改革的下一步是从以上三个省市点推广到全国,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所有改革可能在2018年3月全国人大换届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