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相关规则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不过,由于全国人大每年只召开一次大会,绝大多数立法任务都由其常委会承担。十二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在2015年3月修改了《立法法》,2016年3月制定了《慈善法》,还将于2017年3月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慈善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表示,《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慈善法》并未限制通过互联网等各种渠道进行的个人求助行为,而是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作了详细规定。比如,《慈善法》明确,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详见财新网:“专家:法律未禁止个人在网上为非亲非故者求助”)
另外,慈善机构提取管理费的问题,一度引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最终通过的法律条文中,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被确定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比审议之初压缩了5%。(详见财新网:“业界争议声中 慈善法仍确定机构管理费用上限为10%”)
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慈善法》分为12章112条,包括了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这部法律的历史意义不可低估。
《慈善法》问世一个多月后,2016年4月28日,《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也获通过。该法的制定受到国内外尤其是众多国际组织高度关注。有观点认为,法律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将收紧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活动的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对此予以否认。《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通过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张勇表示“完全没有必要担心”。
“毋庸讳言,的确有极少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企图或者已经做过了危害中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事情。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这是中国推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张勇称,这部法律的制定,能够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活动更加顺利、有序,其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加充分、有力的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新法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权限赋予了公安机关。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巡视员郭林茂表示,任何国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都有不同的管理体制。如法国的法律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到法国进行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的警察局提出申请,经过法国内政部的批准。
“中国的公安机关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同时还有管理户籍、国籍、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华活动有关事务的管理职责。公安机关在管理外国组织机构及其人员在中国活动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把这个权力给公安机关,有利于公安机关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我们的出发点是好的。”郭林茂称。
首部《中医药法》问世
2016年下半年,多部与民生相关的法律案相继出台。比如,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修法之后,中国民办学校“营利性、非营利性”的分类改革正式启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类别,“营利性”民办学校将注册为企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将获得与公办校等同的税收优惠、土地划拨政策等。
不过,新法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审议期间,学界及业界对此条款即有较大争议。对此,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义务教育,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朱之文说,新法规定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要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朱之文解释,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
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而现有的营利性质民办学校在修法后如何处理,是各界关注所在。
朱之文说明,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详见财新网:“教育部副部长:义务教育不宜由营利性民校举办”)
12月25日,经过三次审议,中国首部《中医药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中医药法》分为九章63条,规定了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考虑到中医特点,《中医药法》将中医诊所的审批方式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中医从业人员可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获得中医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表示,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民间中医主要在诊所执业,而且诊所内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故《中医药法》改变了一直以来以行政审批方式管理中医诊所的模式,变许可管理为备案管理,而经备案的中医诊所不得开展备案诊疗范围以外的医疗活动。
对备受关注的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介绍称,《中医药法》“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参见财新网:“首部《中医药法》获通过 中医诊所改为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