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客户端消息,2023年10月17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宋希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对被告人宋希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宋希斌先后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林管局局长,大兴安岭地委书记,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黑龙江省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土地置换、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32万余元。2014年,宋希斌利用担任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哈尔滨市财政专项资金5000万元出借给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希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鉴于宋希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挪用公款犯罪事实,挪用公款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挪用的公款在一审庭审前已被全部追回,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对其挪用公款罪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6月2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宋希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
2022年1月26日消息,宋希斌被查;9月29日消息,宋希斌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宋希斌丧失理想信念,政治意识淡漠,对抗组织审查,大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违规接受宴请,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利益;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利;违规收受礼金,搞权色、钱色交易;宗旨意识淡薄,漠视群众切身利益,不担当、不作为,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违规干预司法活动;纪法底线失守,胆大妄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宋希斌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宋希斌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宋希斌出生于1963年4月。2011年,他任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副市长,2012年任哈尔滨市市长,2018年1月任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