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方指控,2007年至2010年,曹长庆接受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请托为该公司在上网电价调整调查事项中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检方提供的证人书面证言显示,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肖某和程某自称有出入国家发改委的车证,在晚上开车进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办公室,分别给时任司长曹长庆、副司长刘振秋、李才华各行贿20万元。
曹长庆否认收过河北建设投资集团20万行贿款,他称根本就不认识程某,肖某也只偶然在公共场合见过一面,指控收受他们20万贿赂“完全是子虚乌有,是凭假证据抓人”。曹长庆的律师指出,检方提供的只有肖某和程某的单方口供,不能自圆其说,肖某称凭发改委给他们特别颁发的车辆出入证在晚上开车进入国家发改委,到价格司办公室挨个给几位司长送钱,但发改委管理严格,控方证据里根本就没有肖某说的发改委的车辆出入证,没有证据证明肖某、程某进入过发改委价格司办公室。
据知情人士透露,刘振秋和李才华也在审讯中否认收受河北建设投资集团20万行贿款。
据起诉书指控,2012年,曹长庆接受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请托,为该公司在上网电价调整事项中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0.4万元的佳能照相机镜头一个及其他摄影装备。
曹长庆当庭辩解,大渡河公司负责人请托事项完全子虚乌有,实际上是国电集团的姚某向曹长庆赠送了一个佳能相机镜头,他自称与姚某是有共同摄影爱好的好友,有多年师徒之谊,姚某送了曹长庆一个镜头,曹长庆送了姚某一个相机,价值五、六万元,属于摄影发烧友之间的馈赠。“检方只认定了他收受了姚某的摄像镜头,而不认定他赠送给姚某相机”。
曹长庆的律师表示,在检方指控的这八起单位行贿中,除了座椅茶板和相机之外,曹长庆自始至终不承认收受电力企业现金贿赂。指控收受电力企业170余万元现金的证据中,只有行贿人一方的单方证据,没有受贿人一方的供述。在一对一这样的证据结构里,行贿人的证言还有很多疑点,有待查证。
在庭审中,检方反驳:现有证据均经过办案机关依法取得,合法真实有效,辩护人也观看了证人作证的录像资料,相关证人无需出庭。曹长庆涉嫌收受的单位贿赂,均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在场或者参与,并有单位财务报销凭证书证等佐证,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曹长庆构成受贿罪。
据财新记者此前报道,2016年10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的国家能源局原核电司司长郝卫平,也否认了针对他的多数受贿事实指控,指称证人证言中有多处矛盾和不合情理。但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认为,郝卫平翻供的理由有悖常理,其绝大部分受贿事实系两个以上行贿人共同行贿,行贿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或者行贿人虽是一人,但行贿人行贿前后曾向上级领导、相关人员汇报,上级领导、相关人员的证言对行贿人的证言予以补强,相关电厂的财务资料及经手财务人员的证言,也证明给予郝卫平的行贿款在电厂有冲账、报销,故最终认定了检方指控的全部事实。
财新记者了解到,自2016年9月28日曹长庆受贿案一审开庭后,宣判日期多次推延,至今年8月17日才宣判,曹长庆被判刑11年。
据财新记者统计,截止目前,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系列受贿案已有一审宣判结果:国家能源局原副局长许永盛被控受贿561万元,获刑13年;国家能源局核电司原司长郝卫平被控受贿1240万元,获刑12年半;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原副司长梁波获刑12年;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原司长曹长庆被控受贿511万,获刑11年。这四人均在庭审中喊冤,否认全部或部分指控,相关上诉案件正在进行中。■
来源:【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