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4日发生的中国大陆渔船翻覆事件,造成两名大陆渔民遇难,金门地方检察署星期五(8月16日)通报,涉案的台湾海巡队巡防艇艇长和驾驶因嫌疑不足不被起诉。
综合台湾《联合报》和中时新闻网报道,金门地检署说,上述案件今年2月14日下午1时许发生在金门东南方北碇岛附近海域,台海巡队接获通报并发现有一艘大陆籍快艇,从大陆地区水域驶入禁止水域,海巡队巡防艇即命令陆籍快艇停船受检,但陆籍快艇加速逃逸,在过程中尚未离开禁止水域即翻覆,快艇上四名陆籍男子经海巡队救起送医,其中两人不幸溺水死亡。
金门地检署主任检察官施家荣说,巡防艇黄姓艇长和蔡姓驾驶身为决策者和实际操船者,以涉嫌过失致死罪列为此案被告。巡防艇上其他两名海巡队员则对船舶航行不具实际影响力,故未列为被告。
检方调查,确认两名死者均是生前落水后溺水死亡,且两名死者的家属对检察官和法医师认定死因为溺死均表示无意见。
检方指出,此案陆籍快艇无船名,明显违法。加上生还的两名渔民称渔船是“黑船”,不能报关也不能下水,渔船于姓船长今年1月拿到渔船后出航经验不到10次。另外,渔船设计也属于不安全船舶,因此认定翻覆可能基于渔船本身未具适航性。
检方调查发现,陆籍渔船翻覆前出现大角度地右转,加上在碰撞前六秒,渔船突然降速,并指出若海巡队在六秒内反应应可避免碰撞,但六秒反应时间太短,难以因此归责。
检方表示,海巡依法登艇稽查本属于依法实施,船舶余登艇过程发生追逐、碰撞,都是“法所容许之风险”。快艇生还的两名渔船均称未有“翻覆是出于碰撞”的见闻,加上整个过程并未有其他人目睹,也未有秘录器或是摄影机录下,难以认定两船碰撞是翻覆原因,以“罪证有疑,利于被告”的证据法则,对两被告予以不起诉处分。
金门翻船事件悬宕逾五个多月,两岸代表7月30日在金门重启协商并达成共识,两名罹难者遗体与船只也在当天下午运返福建。对于共识内容,双方均表示不便对外透露,但台湾的大陆委员会证实,向家属提供的抚慰金是来自民间企业的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