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4月7日)完成《国家安全法》审查,新增“经济间谍罪”,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域外使用罪”,违者最高可处12年有期徒刑,得并科最高1亿元(新台币,下同,471.88万新元)罚金,且未遂犯也可罚。
据台湾经济日报报道,为防堵中国大陆窃取、挖角台湾关键技术或人才,内政委员会民进党籍召委张宏陆今日召开委员会,第二度并案审查安全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以行政院版本条文为基础完成审查。
据台湾《国家安全法》草案规定,新增“经济间谍罪”,规定任何人不得为外国、陆港澳、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所设立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来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
草案也新增“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域外使用罪”,规定任何人不得意图在外国、陆港澳使用“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而为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的行为,以维护国家安全与产业竞争力。
为避免“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侦查时二次外泄,这次修正也让检察官侦办此类案件时可以适用《营业秘密法》的侦查保密令规定,且规定法院得设立专业法庭或指定专人办理。
关于罚则,经济间谍罪,违者可处五至12年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至1亿元罚金;营业秘密之域外使用罪,违者可处三至10年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至5000万元罚金。上述两罪未遂犯也可罚之。
草案也明定罚金上限得视不法利益弹性调整,如犯罪行为人所得利益超过最高罚金时,得在所得利益二至十倍范围内加重,不过法人已尽力防止犯罪行为发生者不在此限。
在完成条文审查后,张宏陆最后宣读决议国安法审查完竣,提交立法院会处理,不过因部分条文仍有保留,送院会前仍须交党团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