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政府今天宣布,下周一起自香港和台湾乘搭民用交通工具入境者,须出示冠病病毒疫苗接种证明,或出示不适合或不能接种的医生证明。
根据澳门政府网站发布的通告,澳门冠病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冠病疫情,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规定,由2月21日起,12岁或以上人士,须出示已完成冠病疫苗初种系列接种后14天、且最后一剂在7个月内接种的证明,或出示不适合或不能接种的医生证明,才可登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用交通工具,违反者可能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此外,现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及入境后21天内不得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前往大陆,以及由台湾地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21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措施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