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终院裁“伙同犯罪”不适用非法集结及暴动案

时间:2021-11-04 17:33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香港澳门

香港终审法院今天就暴动罪的定义作出裁决,裁定“伙同犯罪”原则不适用于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同时单纯身处发生非法集结或暴动的现场,并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责任。

香港多家媒体今早报道上述消息,并称这项裁决备受关注,原因是多起反修例抗争者案件受此影响。

不过终审法院强调,不论被告是否身处现场,推动、鼓励或促进非法集结或暴动的行为,均可以按“从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判处及被判以与主犯一样的惩罚。

此外,终审法院也指出,若有人曾协议共同参与非法集结或暴动,且预见实行该共同计划时有人会干犯更严重罪行,可能会依据“伙同犯罪”负上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前年7月28日上环暴动案获判无罪的汤伟雄,以及2016年旺角冲突中暴动罪成的卢建民,早前就香港《公安条例》下暴动及非法集结罪定义上诉至终审法院,要求厘定两罪是否证明各被告有“共同目的”,及“伙同犯罪”原则是否适用该两罪等,两宗上诉上个月于终审法院合并审理,并在今早作出裁决。

据报道,上诉方代表资深大律师李志喜,早前提出须以聚集具备共同目的来定义聚集暴动群众,明确指控被告罪责,避免控方模糊犯案指控或滥控,没空间应用“伙同犯罪”原则。

但是,律政司一方代表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则指近年犯案集结非常流动,参与者较以前更富经验,有首脑把风以及有物资补给,而且参与者之间自发地建立共识,事先会在网上等达成协议。他指出,如不套用“伙同犯罪”原则,会使相关法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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