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终院拒绝黎智英保释申请

时间:2021-02-09 21:37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香港澳门

港终院拒绝黎智英保释申请

香港终审法院就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因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被收押一事作出最终裁决,裁定港府上诉得直,黎智英不可以保释,需要继续还押。

综合路透社、《星岛日报》等报道,终审法院的五名国安法指定法官今天(2月9日)上午宣读判词,撤销此前香港高院法官李运腾批准黎智英保释的决定,黎智英需在狱中度过春节。

法官宣读判词后,黎智英女儿及家人在庭内哭泣。

黎智英去年先后被控欺诈罪及《港区国安法》中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早前批准黎以1000万港元(约171.62万新元)等条件保释,香港律政司不满裁决,上诉至终审法院。

今天宣读的判词指,虽然终审法院没有权力裁定国安法任何条文因与基本法或香港人权法不符而违宪或无效,而终审法院裁定国安法第42(2)条对“有利于保释的假定”,衍生了一个特别例外情况,为保释申请加入严格的门槛要求。如果法官考虑过所有相关资料,认为没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应该拒绝其保释申请。

如果法官认为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时,应考虑有没有实质理由相信被告将会不会依期归押,在保释期间重犯、干扰证人或妨碍司法公正等,为了杜绝上述情况而施加的保释条件亦应一并考虑。

这意味着终审法院没有充足理由相信黎智英保释后会依期归押,同时也不相信黎智英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的安全行为。

终审法院因此裁定,原审法官李运腾错误诠释国安法第42(2)条,误解了新严格门槛要求之性质及效力,把国安法第42(2)条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G条混为一谈,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式,没有根据国安法第42(2)条作出妥善评估。

终审法院上周一(2月1日)开庭审理一天之后,宣布押后裁决,于今天宣读判词。

香港澳大利亚籍律师兼作家戴安通(Antony Dapiran)告诉法新社,这次保释申请判决或会成为1997年政权移交以来,最为重要而且影响深远的单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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