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66条法律条文首次对外公布

时间:2020-07-01 07:23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香港澳门

一批亲建制的香港市民昨天在金钟添马公园挥舞中国国旗及香港区旗,庆祝香港国安法成功立法及回归纪念日。(香港中通社)

(香港讯)备受关注的《香港国安法》昨晚深夜11时左右由港府刊登宪报即时生效,该法的共66条法律条文首次对外公布,其中规定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类犯罪行为。

其中,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首要分子将被处以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者则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香港国安法》也规定,所订明的罪行只适用从实施以后的行为,对以往不具有追溯力。

根据港府宪报,《香港国安法》条文充份反映了依照香港法律定罪处刑、无罪推定、一事不二审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等法治原则。

按规定,港府将设立由特首担任主席的“香港特別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香港国安委),成员包括三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负责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副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下设秘书处,秘书长由香港特首提名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兼任,由中国中央政府任命。

香港国安委也设有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政府指派,列席香港国安委会议,就相关事务提供意见。

特首在咨询香港国安委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后,有权从各级法院指定法官负责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判决结果也应当一律公开宣布。

当出现外国或境外势力介入、港府无法有效执行《香港国安法》,以及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三种特定情形,中央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驻港国安公署)将就相关案件行使管辖权。驻港国安公署的经费由中央政府负担,公署人员必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和香港法律。

《香港国安法》也规定,任何人经香港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即丧失参加香港立法会、区议会选举候选人,或出任任何公职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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