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报社评
香港国安法草案轮廓初现,各界议论纷纷,有关行政长官指定若干法官处理国安案件的安排,以及中央“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安案件行使管辖权,法律界尤其关注。终审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国能认为,若由特首指定法官,必须建基于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下称“推荐委员会”)的举荐,以确保专业和独立性。香港国安法既要维护“一国”,亦要兼顾“两制”,条文细节仍待审议拍板,惟草案设计多少反映中央对港思路有变,若说以往是本着“高度信任”放手让香港处理问题,现在则明显多了戒心和防范,中央对港人维护国安的能力和信心不足,才要有保留管辖权等安排。中央对港信任下降,会否由国安层面外溢到其他领域尚待观察,北京与香港需要逐步重拾良性互动,互信问题才能根本改善。
指定法官安排惹议
细节折射信任不足
关于香港国安法草案,过去数天,香港社会谈论得最多的一个焦点,是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案件行使管辖权。新华社周末的报道,并未解释何谓“特定情形”,“行使管辖权”具体包括什么,同样未见阐述。有行政会议成员认为,法例应就“特定情形”下明确定义。基本法委员会前副主任梁爱诗则以加泰罗尼亚自治政府推动独立为例,提到万一出现特首或主要官员违法危害国安的极端情况,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亦是合情合理。
香港国安法草案条文细节尚待公布,“特定情形”定义是紧是宽、“管辖权”是阔是窄,现阶段无从判断。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表示,法案应对“特定情形”有较明确界定,范围应“非常狭窄”,相信这亦是大多数港人的期望。陈弘毅认为,根据新华社披露的资料,整体而言香港国安法算是较为温和,体现了中央对一国两制和香港既有人权法治保障的尊重。终审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国能亦表示,留意到人大法工委的说明,重申了香港法律制度所秉持的原则,诸如无罪推定等,不过对于草案授权特首挑选若干法官列入主审名单,榜上有名者可处理国安案件,李国能和陈弘毅都不约而同表达了关注。
根据现行制度,香港各级法官由特首根据“推荐委员会”的举荐而任命。草案提出由特首指定法官审理国安案件,有别于一直以来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分派的做法。法律界对有关安排会否影响司法独立,意见不一。陈弘毅主张要有征询“推荐委员会”意见的程序,并在国安法中列出特首挑选时应考虑的准则。李国能则认为,特首必须根据“推荐委员会”的举荐作挑选。
中央制订香港国安法,有意见主张明文规定负责审理国安案件的法官不能有外国国籍,李国能等本港法律界权威则认为,此举有违香港普通法原则。由特首挑选法官纳入主审名单,某程度可视为中央提出的折衷做法,希望避免外籍法官“国家利益冲突”问题,亦可避免有违普通法原则,惟对香港司法界来说,这始终是史无前例的做法,必须避免令人觉得特首在指派安排上专断独行、无视法律专业权威意见,否则有可能影响香港司法独立形象。
过去一年,大陆与香港关系紧绷,本港民调一再显示,港人对中央信任度显着下跌。与此同时,中央对香港的信任度,同样大不如前。当年邓小平谈论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强调的是“相信香港的中国人能治理好香港”以及“爱国者治港”,而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我们不要求他们都赞成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求他们爱祖国爱香港”。事到如今,中央对香港的信任,无论能力上还是政治上,显然都今非昔比。香港国安法的制订,本身便反映中央怀疑香港何时方会履行“宪制责任”、落实《基本法》23条立法;草案内容的设计,同样反映中央不太信任香港可以稳妥处理维护国安。
香港缺乏处理国安事务的经验,中央设立驻港国安公署、指派国安顾问向特区维护国安委员会提供意见等,反映中央认为有必要提高香港维护国安能力。相比之下,中央保留行使管辖权,以及由特首挑选法官列入主审名单,则不仅是能力的问题,更是政治信任的问题。梁爱诗提到“特首或高官违反国安法”的假设场景,倘若这真的是中央“留一手”的其中一个考虑,那无异于说中央无法再百分百信任香港,不能再将“爱国者治港”这一基本假设视为必然。至于特首指派主审法官的安排,正如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所言,多少予人不太信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印象。当然,这不是说中央对香港“信心尽失”,可是信任程度下降亦是无可否认的事实。
避免信任问题外溢
良性互动助回正轨
一些港人认为中央的做法,不断偏离他们心目中的“两制”;从中央角度,香港的情况同样愈来愈有违“一国”。最近港澳办批评,香港不少学校的教育已严重偏离“一国两制”正确方向,“港独”思想和鼓吹暴力在校园蔓延。一国两制需要建基于信任和良性互动,中央与香港互信不足,处处都要戒备提防,“两制”空间必然萎缩。中央对香港信任不足,情况会否由国安、教育问题,蔓延到金融等其他领域,还须拭目以待,中央香港必须重新建立互信,一国两制才能重回正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