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报社评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闭幕,新华社公布有关港区国安法草案的制订原则,以及简介草案内容。草案强调依法保障港人享有的自由和权利,同时亦强调中央对国安事务的根本责任,以及香港维护国安的宪制责任。观乎具体制度与执行机制,是从严从紧,由中央成立驻港维护国安公署、特区国安委员会设有中央顾问、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案件有管辖权等,都是“一国”的直接体现,这是以往中央处理香港事务从来没有的安排,反映中央认为要对香港国安形势有全面的掌控,方能堵塞目前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就内地与香港关系而言,这是一种新状况,一国两制能否行稳致远,还看新形势下“一国”与“两制”再磨合的情况。
细节条文未曝光
港人忧虑未消除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就港区国安法草案进行初审,目前尚未清楚法案何时通过。昨天傍晚,新华社报道了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称法工委)所作的说明摘要,包括立法的背景、法律起草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及草案的主要内容。草案有6章,条文合计66条,详列香港维护国安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以及中央驻港维护国安机关的角色职能等。
港区国安法是处理香港情况的全国性法律,根据内地制度,解释权自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港人对港区国安法有不少疑问,例如法例有没有追溯力和凌驾性的问题、中央驻港国安机关会否有执法权、持有外国国籍法官可否处理国安案件等;早前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提到,在“极其特殊”情况下,中央对于香港发生的严重危害国安犯罪案件,应保留管辖权,有关说法在香港亦惹来不少谈论,不少人担心定义不清晰。由于新华社报道的仅为草案内容框架,具体草案条文尚未公开,上述很多问题还未有明确答案。
新华社的报道,并未提及分裂国家、颠覆政权等4类罪行的具体定义或罚则,也未有阐述何谓“极其特殊”情况,仅表示草案对中央驻港国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辖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港人关注的定义问题,相信要等到法律条文正式出炉始有分晓。至于人权保障和法律凌驾性的问题,草案有明确规定港区国安法遵从无罪推定等法治原则,亦应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港人根据《基本法》的自由和权利,惟草案附则亦订明,香港本地法律若与港区国安法不一致,以后者的规定作准。维护国安与人权保障如何平衡,仍要看具体条文和日后执行操作,唯一肯定是,由整个制度的“顶层设计”到具体执行机制,均反映中央针对4类危害国安活动,将从严从紧,这是各方眼下都要面对的政治现实。
法工委解释港区国安法起草工作的5项指导思想,强调的是必须先保护“一国”,必须着力处理“新形势下”香港在维护国安方面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第5点才触及“两制”部分,谈到“兼顾两地差异”,处理好港区国安法与国家及香港特区本地法律的衔接和兼容。法工委的5项指导原则,提到要“突出责任主体”,反映在草案之中,就是开宗明义规定中央对国家安全事务有“根本责任”,香港维护国安则是“宪制责任”,两者主次分明。
不信港维护国安能力
中央重手“指导”改做法
根据新华社报道的草案内容,香港维护国安机制的顶层设计,包括中央驻港国安公署,以及由特首出任主席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香港国安委将有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直接指派;驻港国安公署的职责,包括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安职责,以及“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另外,香港警务处及律政司将分别设立专责部门,处理维护国安的执法及检控工作,特首则会指定若干现任或前任法官,负责处理国安案件。有关做法与一直以来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指派法官的制度有别,本港法律界反应相当大。
港区国安法反映中央处理香港问题手法有变,香港各界有忧虑是必然,中央保留对极少数重大国安案件的管辖权,驻港国安公署“依法办案”是否意味公署届时可以在香港直接执法,有待更多说明,不过观乎整个顶层设计,中央角色吃重明显不过,反映中央对单靠特区政府处理国安事宜,并非很有信心,亦认为有必要加强中央在香港的存在,震慑危害国安的势力。无论如何,对香港与内地关系而言,这确是前所未有的新状况,“一国”与“两制”重新磨合,过程不会一帆风顺,当中必定有很多疑惑、忧虑、摩擦乃至冲突,一国两制要行稳致远,既要看“两制”和香港独特性能否得到妥善维护,也要看再磨合过程处理是否得宜,减少政治和法治方面的震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