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弘毅:中联办非据《基本法》第22条成立

时间:2020-04-20 22:35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香港澳门

来源:《明报》

港府周六晚至周日凌晨三度发稿,最终跟从中联办说法,称中联办不是《基本法》第22条第二款所指的“中央各部门在香港特別行政区设立的机构”。政府的说法被指与昔日不同,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表示,法律的解释不能随政治需求而随便改变或扭曲,当中央部门可被解释为“不是中央部门”,《基本法》只是名存实亡。身兼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表示,中联办在回归前就以新华社香港分社身份在港设立,并非根据《基本法》22条第二款成立,亦认为两办发声明不属干预。

聂德权2018年立会答问:信中联办一如既往依22条守法

中联办上周五称,港澳办、中联办(两办)不是《基本法》第22条所指的一般意义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可对港“行使监督权”。

基本法第22条有五条款,主要是限制中央各部门、省市机构不能干预香港事务。翻查资料,政府过去多年都称中央政府在港设立了三机构,包括驻军、外交部特派员公署及中联办,并强调中联办会根据基本法第22条订明,遵守香港特区法律。然而,政府未有直接提及中联办是按照《基本法》什么条例成立,而在2007年提交立法会的文件则称,《基本法》第22条下中央在港设立的机构包括中联办。中联办前身是新华社香港分社,回归前已成立,2000年1月易名中联办。

李柱铭:中联办没更正聂德权

基本法草委、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称,22条列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是指“(中央政府)什么部门都不可以干预,为何现时有两个部门可以?”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长聂德权2018年在立法会称,相信中联办会一如既往,根据《基本法》第22条订明,遵守香港特区的法律,李柱铭反问,当时聂德权发言后,亦未见中联办发声更正。李又质疑,如中联办不属22条设立的机构,但之前购买物业可获豁免印花税,“现时是否重新缴交(印花稅)?”根据《印花税条例》,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购买物业获豁免缴纳相关印花税。

港府07年文件称据22条设立

陈文敏在本报观点版撰文表示,“特区政府在2007年提交立法会的文件中清楚说明,中联办是根据《基本法》第22条第二款在港设立办事处的”,质疑若中联办不是根据第22条第二款设立办事处,它的法律依据何来?陈说为保障香港高度自治,才有第22条保证中央各部门及其他省市不得干预特区自行管理事务的条款。

陈文敏说,法治要求法律的解释以客观为基础,法律的解释不能随政治需求而随便改变或扭曲,称若《基本法》的解释只是取决于当权者的取向,“当中央部门可以被解释为不是中央部门,那基本法只是徒具虚壳,名存实亡了”。

陈弘毅持不同意见,表示基本法22条是复杂的,第二款提及的“中央各部门”,是指国务院26个部门,举例若国务院教育部想来港设机构,就要征得香港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而中联办早在回归前就以新华社香港分社身分在港设立,其后易名,不是根据基本法22条第二款而成立。

陈弘毅说,基本法22条不是“好重大的法律问题”,称当下更重要是处理内会停摆,“香港有史以来,立法会的立法功能被瘫痪”。他表示,两办发声是指出宪制危机,发表的意见是符合香港利益,加上声明只是对《基本法》执行的关注,不构成干预香港。

梁美芬称对22条过往有误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梁美芬表示,在22条问题上过往存有“误区”,称两办是“中央人民政府”的直属执行机关,处理对港事务,故22条“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是指国务院下其他部门,如内地税务部门不能来港收稅等,但《基本法》中有多项涉及中央的权力,执行机关是两办。她称按照《基本法》,中央政府有很大权力,如第48条,可向特首发出“指令”,但认为两办今次是代表中央提出关注,不是干预。

赞一下
(16)
55.2%
赞一下
(13)
44.8%

相关栏目推荐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