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昨日傍晚出稿,回应港澳办及中联办近日关于立法会内会运作的言论,到深夜再发稿修订,将之前稿件中部分关于《基本法》条款的字眼删走。
据香港电台网站报道,在昨日傍晚的政府新闻稿中,第四段的第一句,是“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新闻稿的第六段,是“一如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
在昨晚11时过后的政府新闻稿修订版本中,第四段的第一句,修订为“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即是删走了“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字眼。
修订稿的第六段,修订为“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到午夜12时半左右,政府新闻处再发稿,指出中联办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区设立的机构,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指“中央各部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
新闻稿又指出,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是根据《基本法》第十三条设立的机构;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是根据《基本法》第十四条设立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