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早前裁定警方除在紧急情况外,必须先获搜查令才可查阅被捕者手机或电子器材内的数码资料,警方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庭今天颁下书面裁决,一致裁定警方上诉得直。
据香港电台报道,判词提到,警员要有必要即时检查的合理基础,包括调查被捕人士涉及的罪行,以及保障受害人等的安全,才能检查被捕人士的手机内容,警方检查范围应只限于调查罪行及保障受害人等的安全。
判词也指出,警员在无法庭搜查令下检查后,应尽快书面记录检查的目的及范围,同时应向被捕人士提供有关书面记录的副本,除非提供副本会妨碍刑事调查。
据《明报》报道,这起案件的上诉人为香港警务处长邓炳强,答辩人则是前区议员岑永根和香港民阵成员等人。
据了解,案件源于岑永根和民阵四名成员在2014年“七一”游行时,涉违反警方《不反对通知书》及阻止警方执法被捕;岑永根就警方事后在未申请法庭搜令下,没收其三部手机以查阅内里资料,认为警方侵犯私隐,提出司法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