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禁蒙面法”违宪,香港律政司代表提出上诉,望法庭能裁缓裁决决定。香港高院22日决定暂缓裁决直至下周五(29日)。
综合香港01和《明报》报道,香港高院昨天开庭处理后,今天颁下判辞,颁令短期暂缓执行判决(short interim suspension order)至下周五(29日)。
此案的申请人为24名香港民主派立法会议员,以及社会民主连线成员梁国雄。答辩人为香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警务处长和律政司长。
香港高等法院本周一(18日)裁定“禁蒙面法”及《紧急法》违宪。
法官在之前的判词中指出,《紧急法》将立法权赋予香港特首,让特首定立主要法例,并非单单是附属法例,有关立法程序却完全不受法例所限,当特首认为紧急法提及的情况出现,特首便直接成为立法机关,而立法会的职能会被大大削弱。
法官认为,《紧急法》的范围过于宽阔,可作引用的情况既含糊及主观,但所订立的规例却有很大权力,而立法会对规例施予的限制亦有限,不符合《基本法》。
对于通过《紧急法》订立的“禁蒙面法”,法官则认为“禁蒙面法”对和平集会的限制超乎所需,有违私隐权、言论自由、以及参与和平集会的权利。就警方可要求市民脱面罩的权力,法官认为“禁蒙面法”没限制警方什么时候才可使用权力,有关权力超过合理所需,无法平衡市民应受到保障的权利。
对此,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1月19日批评,有关判决内容严重削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政府的管治权,不符合香港《基本法》。
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说,香港特区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
他指出,根据《基本法》第八条,包括《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在内的香港原有法律,除与基本法有抵触,均予以保留。因此该条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