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订立禁蒙面法 林郑强调非进入紧急状态

时间:2019-10-05 08:39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香港澳门

林郑月娥在记者会上宣布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路透社)

林郑月娥和香港一众司局长会见记者,宣布订立《禁蒙面法》。(路透社)

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4日)下午3时与一众司局长于政府总部会见传媒,宣布通过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周六(5日)凌晨0时起生效。

综合《明报》和香港01报道,林郑宣布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通过《禁止蒙规例》,周六(10月5日)早上0时0分生效。

在新规例下,任何人身处受规管的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或非法集结(包括暴动)、未经批准的集结时,使用可能隐藏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属犯罪。

林郑月娥称,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的决定不容易,但以今日情况来说,是必须的。

她强调,虽然引用的是《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但不等于香港进入紧急状态,行会也不是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而是在香港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情况下,订立任何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

林郑介绍,这是规例,属先定立后审议的附属法例,会在立法会10月16日复会后,提交予立法会审议。

香港保安局长李家超对《禁止蒙面规例》进行了补充介绍。他指出,此规例目的是阻吓及减少蒙面下的暴力行为,以及帮助执法搜集证据。

李家超解释,规例禁止在三个情况下蒙面:参与《公安条例》规管的游行集会、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以及非法集结或暴动时蒙面。一经定罪,最高可囚一年及罚款2.5万元(港币,下同,4399新币)。

他补充道,以下情况下容许蒙面:因从事专业或受雇工作、宗教理由及健康或医学理由。

李家超指出,规例赋权予警员,在某些情况下要求身处公众地方的人,除去该人的蒙面物品,以核实身分。不遵从者最高可囚六个月及罚款一万元。

出席这场记者会的还有香港三位司长:政务司司长张建宗、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和财政司司长陈茂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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