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评:实施《紧急法》 须评估香港能否承受

时间:2019-08-29 07:43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香港澳门

香港明报社评指出,暴力事件愈演愈烈,港府应否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下称《紧急法》),成为关注焦点。《紧急法》赋予行政长官极大权力“止暴制乱”,可是对社会的冲击也很大。观乎目前社会形势,特区政府引用《紧急法》是危险一着,无法保证一定可以“止暴制乱”,须慎防有可能激起民情反弹,火上加油。引用《紧急法》应对乱局,是非同小可举措,必须先就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影响,以及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作用,全面评估,并审视香港引用《紧急法》的承受力,切勿头脑发热,冒进行事。

《紧急法》内容“极辣”  出手过重易招反弹

《紧急法》是殖民地时代法律,1922年香港海员大罢工,港英政府通过相关法例,半世纪后的“六七暴动”,港英当局曾引用有关条例“维稳”。1997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关条例并无抵触《基本法》,得以保留下来成为特区法律。去年超强台风“山竹”吹袭后,香港交通大混乱,上班族怨声载道,有政党曾建议引用《紧急法》,将风灾翌日定为假期,“保障市民安全”,政府认为欠缺法律基础,舆论亦不以为然,没料到一年后,特区政府真的有可能为了应付一场超强政治风暴,引用这条备受争议的百年老法。

根据《紧急法》,倘若香港出现紧急情况,又或危害到公共安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以订立任何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包括逮捕、羁留、驱逐及递解离境等。有记者问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会否动用《紧急法》处理危机,林郑表示,港府仍有信心自行处理社会纷争,最佳的处理基础是以法治为本,所有香港法律,如果能够提供法治手段止暴制乱,政府都有责任检视,一切依法办事。香港动荡不安,暴力愈演愈烈,必须尽快遏止,由特区政府自行处理,总比中央介入出动解放军为佳,然而引用《紧急法》其实也是“非常手段”,一旦采用这个“nuclear option”,对香港也会带来很大冲击,不能轻率行事。

《紧急法》是非常“辣”的法律。无论是昔日的港督,还是现在的行政长官,均可引用《紧急法》,以维护公众利益为由颁布规例,审查刊物和通讯内容、管制海陆空交通运输和对外贸易、没收或取得任何财产和业务的管有权控制权、规定某些人进行工作或提供服务、暂停实施任何成文法例,以及逮捕羁留任何人,直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宣布撤销规例为止。理论上,执政者用尽这些权力,绝对可以当一个独裁者。

当然,法律工具的存在,不等于一定出现有权用尽的情况。《紧急法》赋予当局极大权力,至于用与不用、怎样使用,仍要视乎政府首长的决定。有行政会议成员称,外国也会引用类似法例处理特别问题,经验可作参考,其中一个较常见例子,是引用《紧急法》立法去延长警察拘人的拘留期,另外当局亦可根据《紧急法》颁令打击网上虚假新闻消息。可是以当前社会氛围,《紧急法》未必是止暴制乱的万灵丹。

政府应放下身段  独立调查撤修例

港英政府曾引用《紧急法》应对“六七暴动”,然而此一时彼一时,特区政府贸然使出这一招,不排除引起反效果,令局势火上加油。半世纪前的“六七暴动”,多数市民倾向支持政府平乱,反观刻下民情却是很多人同情示威者,不信任政府和警方。政府引用《紧急法》立法,即使尽量“轻手”克制、避免限制和平示威,都有可能惹来打压基本自由人权的质疑;倘若政府出手太重,更有可能导致民情强烈反弹,局势更难收拾。此外,政府亦要想清楚实际执行效果。举例说,有人建议就禁制“蒙面”紧急立法,可是如果颁布规例后,导致更多人蒙面挑战法令,届时政府可以怎样处理,亦是一个棘手问题。

除了考虑本地民情,政府也要想清楚引用《紧急法》立法,会否损害香港自由开放形象,打击投资者信心。昨天商经局长邱腾华谈到《紧急法》一事,强调从贸易角度而言,若无稳定和平环境,任何经济活动都会受影响,看不到引用《紧急法》会对香港贸易中心地位有何影响。可是投资环境好坏,不是政府自己说了算,最重要是外国投资者的看法。倘若港府引用《紧急法》,难免为投资环境带来新的变数,分寸拿捏稍有差池,确有可能吓跑外资。

《紧急法》立法遏制暴力,虽比中央介入为好,仍然是下策,如非必要,不应随便使用。《紧急法》过去鲜被引用,市民一定有戒心,政府必须三思后行,以免加剧官民对立。面对暴力不断升级,现在政府宜采取“软的更软,硬的更硬”策略应对,软是放下身段,撤回修例,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硬是严正执法,应付一小撮暴力分子。倘若软功未能奏效,暴力变本加厉,才应将《紧急法》放上台面研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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