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明报发表社评文章称,香港终审法院裁定,前行政长官曾荫权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判刑,案件不会重审。终院从法律技术角度,认为原审法官对陪审团指引不足,裁决标志曾荫权案正式告一段落,然而由曾荫权任内被揭接受富豪款待所引伸的高官利益冲突规管问题,仍然有待当局处理。公职人员需要比白纸更白,应当尽量避免瓜田李下,面对利益冲突必须清楚申报。行政长官的独特宪制角色,不应成为操守监督障碍,现行防贿条例对监管行政长官有所不足,相关法律漏洞应当尽快堵塞。
法律技术打赢官司 富豪款待不合伦理
曾荫权2012年退任前爆出一系列丑闻,包括接受富豪以私人飞机及豪华游艇款待,以及廉价租住雄涛数码广播大股东黄楚标名下的深圳豪宅等,社会舆论哗然,廉署介入调查。事件扰攘超过3年,律政司考虑到定罪门槛等法律技术因素,最终只就两宗丑闻提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检控,包括曾荫权参与行政会议决定雄涛广播牌照申请,却没有申报他与黄楚标洽租豪宅一事。
两年前高等法院裁定曾荫权罪成入狱,曾荫权一路提出上诉,昨天终审法院裁定他就定罪上诉得直。终审法院主要是从法律技术角度,认为原审法官引导陪审团处理“明知故犯”行为失当元素,所作指引存在不足。终院认为“有意”不一定等于“明知故犯”,决策者考虑过是否要申报利益,最终决定不需要,即使这是错误决定,惟不足以断定这是蓄意隐瞒,又或忽视披露责任,原审法官在引导陪审团时,未有解释这个元素;另外,在评估曾荫权偏离职责的严重程度时,要考虑他不申报的动机,以及不披露的后果,惟原审法官没有就这些问题作出充分引导。
香港是法治社会,定罪与否,法庭只能根据法律理据和证据办事。曾荫权身为行政长官,多次接受富豪优厚款待,无视公职人员应当比白纸更白的政治伦理要求,现在只是以法律技术打赢官司。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林卓廷认为,曾荫权上诉得直,不代表公职人员面对利益冲突不需申报;有份为曾荫权求情的前政务司长陈方安生,谈到案件对公职人员有何启示时亦说,公务员需要“比雪更白”,做事前必须三思。所有公职人员均应记取这些教训。
曾荫权案历时7年有余,堂堂特首沦为阶下囚,终院撤销定罪判刑,有同情者认为他坐了8个月冤狱,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若非曾荫权服刑完毕,终审法院大可将案件发还重审,决定曾荫权是否有罪。去年7月上诉庭驳回定罪上诉后,曾荫权一方向终院上诉,选择不申请保释,宁愿等待刑满出狱。现在终院以“服刑完毕重审不符公义原则”,决定不会重审,姑勿论当日曾荫权放弃申请保释有何考虑,客观事实是8个月的铁窗生涯,令到现在案件得以告一段落,曾荫权脱罪毋须再次受审。
特首宪制地位独特 防贿机制有待完善
在香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主要是弥补《防止贿赂条例》不足,尤其是一些近似贪污惟又难以归入贪污的案件。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属普通法罪名,并无成文法明文规定,很多情况都适用,有人认为存在灰色地带,可能令公职人员“过分避嫌”,不敢去做决策,导致“施政失效”,云云。问题是灰色地带的存在,不代表每宗个案都不能分清黑白。香港公共机构人员只准收取具象征价值的纪念品、收受价值数百元或以上的礼物都要向上司申报,资深高官没理由不懂得避免瓜田李下,更没理由在收受明显利益后,还认为没必要申报。拒绝接收富豪优厚款待,怎么看都不是“过分避嫌”。
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相当严厉,最大不足是第3条“索取或接受利益”以及第8条“贿赂公职人员”,并不适用于行政长官。控方只能针对曾荫权两宗丑闻,控以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正正反映法律工具不足。倘若防贿条例第3及8条涵盖特首,曾荫权坐豪华游艇和私人飞机等行为皆能受到规管。
2012年曾荫权丑闻曝光后,由终审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李国能领导的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提出多项建议,包括行政长官要接受防贿条例第3条规管,收受利益要得到由终院首席法官参与任命的独立委员会许可,礼物价值不超过400元。上届和现届政府均表示会处理相关问题,惟修例迟迟未有下文,一大原因是行政长官宪制地位独特,同时向中央和特区负责,任命权在中央,由独立委员会审批行政长官收受利益,意味有人可以凌驾行政长官,中央认为有违宪制秩序。宪制地位问题事关重大,必须审慎处理,可是防贿条例对行政长官监管不足,法律漏洞亦必须堵塞。特区政府应与中央商量,在不违宪制原则下,尽快完善行政长官防贿规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