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报社评
香港政府公布修订《逃犯条例》新建议,针对罪行刑期提高移交门槛,以及提出引渡方必须是当地中央机构。政府接纳建制派和商界意见,作出这次决定,也许有助修例草案在立法会通过,惟未足以回应社会最大关切和疑虑,加强人权保障措施实际效用难言。政府再三强调,修例是要堵塞法律漏洞,以免香港成为“逃犯天堂”,然而新方案缩小移交安排范围至“最严重罪行”,实际是放生更多逃犯,不仅背离初衷,甚至令更多违法者将香港视为“逃犯天堂”。政府仓卒修例,但求尽快通过,可能留下更多后患。
荒腔走板恍如卖大包
令香港更似逃犯天堂
《逃犯条例》修订草案下月“直上大会”,连日来政府官员推销修例,与商界等多方面人士接触听取意见,最终得出今次修订方案。综观新方案内容,不能说政府无视外界关切,惟修订内容并未对症下药。
新方案因应移交门槛、处理程序以及移交者人权三方面,提出6项“额外保障”,包括根据罪行最高刑期,将移交门槛由早前建议的3年提高至7年,意即最高刑期在7年以下的罪行毋须移交;要求移交的一方,必须是能够代表当地中央政府的机关,以内地为例,提出移交或刑事协助要求的,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两项主张,均是最近本地商界和建制派的建议,政府采纳相关意见微调方案,理论上有助确保立法会够票通过草案,然而进一步缩窄移交罪行范围,代价却是愈益背离政府所讲的堵塞法律漏洞初衷。
今年初政府提出修例,建议涵盖的46项罪行,包括谋杀、贪污、商业欺诈、伪造文件等。最初官员信誓旦旦,指出46项移交逃犯罪行是“国际标准”,不能斩一截出来,减少罪行涵盖种类,未料在商界大力游说下,政府其后剔除了其中9项主要关于商业和经济的罪行,同时又将移交门槛由最高刑期1年上调至3年,变相让一些违法商人堂而皇之得到本地法律包庇,纵容特权不公不义,向外界释出极坏信息。今次政府进一步向商界意见倾斜,将移交门槛进一步提高至7年,意味再有7项罪行不会被移交,当中包括刑事恐吓、将枪支交予无牌者,以及一些与色情活动有关的罪行,势令更多违法者有恃无恐,得以大模斯样利用香港逃避法网。
政府最初提出的46项移交罪行,均是国际公认的严重罪行,具体判刑轻重视乎各地法例和案情,不能简单以罪行类别区分。举例说,在美国,逃税是重罪,最高可囚10年;2008年金融海啸后美国惊爆马多夫庞兹骗局案,投资者损失超过500亿美元,马多夫虽非杀人犯,然而仍因证券诈骗等11项重罪,判监150年。常人眼中,刑事恐吓以及涉及枪支的罪行,肯定是严重罪行,豁免这些重罪,会影响警方打击跨境罪案的工作。现在政府官员强辩,在46项严重罪行当中,又有一些属于“最严重罪行”,需要“先行”修例处理,其他容后再谈。公众不禁要问,政府是否认为香港不能成为“最严重罪行逃犯”的天堂,却可以成为“其他严重罪行逃犯”的天堂。
移交门槛高低非重点
人权保障才是真关键
社会对修例的最大忧虑,不在于移交门槛是否不够高,而是面临移交者在外地能否得到公平审讯、基本人权能否得到充分保障。政府表示,新方案加入了一系列措施,保障当事人在审讯中的权利,包括在个案移交双边协定中加入无罪假定、公开审讯、疑犯可有律师代表、有盘问证人权利、有上诉权,以及不能强迫认罪等要求。香港社会重视人权,保障愈多愈好,然而新措施是否足够,恐怕不少人心里仍有一个大问号。
政府官员强调,任何个案移交协议,都是经由两地法院严肃处理,既然双方在协议同意公开审讯等安排,没理由假设对方会违反协议,若真的出现这类情况,特区政府会提出交涉,国际社会亦会谴责。理论上,政府的确可以这样说,不能假定寻求引渡方一开始便包藏祸心,然而协议实际执行,仍有可能闹出很大争议,例如当事人投诉被迫认罪,审讯一方坚称没有,双方各执一词,港府已将人交出,无法掌握内情,充其量只能表达一下关注。如果寻求引渡一方事后真的“走数”,港府并无多少板斧保障被告权利,唯一能做的就是表态“无下次”。
政府多月来一直强调,修例草案明文禁止因政治目的移交犯人,然而为求达到政治目的,假借其他名目寻求引渡并非难事,国际上偶尔也有类似风波。当局表示,即使法庭颁下移交命令,行政长官仍可以“人道理由”,作出不交人的最后决定,可是如果要求交人的是内地当局,恐怕不会有多少市民相信,行政长官会向中央说不。新方案对于人权保障的措施,未足以释除公众最大疑虑,针对罪行刑期提高移交门槛的做法,到头来只是放生了大批违法者,有违修例初衷。如此两头不到岸的方案,强行通过对香港有害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