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综合讯)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昨天就学运领袖黄之锋“占中”藐视法庭案上诉作出裁决,其刑期由三个月减至两个月,须即时返回监狱服刑。
黄之锋是在2014年“占中”期间违反禁制令,阻碍执达主任在旺角清场,被控刑事藐视法庭,被判监三个月后提出上诉。
综合《明报》、网媒“香港01”等报道,法官昨天宣布判决时说,刑事藐视法庭威胁到整体司法工作的妥善执行,是对法治、香港的根本结构和基石的直接挑战。黄之锋的刑事藐视行为严重、轻蔑和蓄意违反法庭命令,原审法官裁定他参与的程度既深入且广泛及扮演领导角色是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明显是正确的。
法官认为,黄之锋的行为等同直接和正面挑战法庭,对法庭构成侮辱。而黄之锋对其行为的种种解释,不论是个别或共同考虑,都无法实质减轻其刑事藐视法庭行为的罪责及严重性。即使考虑了他在犯案时尚属年轻及其个人情况,最合适的处理方法仍是即时判监。
不过,法官考虑到他认罪并向法庭致歉,因此将刑期缩短。
黄之锋因此案早前被判监三个月,并曾服刑六天,其后获准保释等候上诉。这次上诉庭宣布判决后,黄之锋须入狱完成剩余刑期。
本案是最后一起法庭处理的“占旺”案。同案的学联前副秘书长岑敖晖等被告被判监一至两个月,但获缓刑12至18个月不等。至于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则被判囚四个半月,他遭上诉庭驳回上诉后,去年底也被终审法院驳回上诉。
黄之锋占旺藐视法庭刑期上诉得直 减刑至两个月须即时服刑
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2014年占旺期间违反禁制令,被控刑事藐视法庭,被判囚3个月。他不服刑期,早前向上诉庭提出上诉。本案是最后一宗法庭处理的占旺案,法官今(16日)颁下判辞,裁定他上诉得直,但法官认为监禁刑罚无可避免,刑期由3个月减至两个月,黄之锋须即时服刑。
据明报报道,案发于2014年占领运动时,同年10月潮联公共小型巴士有限公司申请禁制令,禁止占领者占用亚皆老街一带。至11月24日,警方协助执达主任清场期间,黄之锋被指与执达主任争执,违反命令。
占旺案中律政司起诉逾20人涉刑事藐视法庭,包括黄之锋、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学联前副秘书长岑敖辉等人。案中年逾72岁的无家者刘铁民早前上诉得直,由4个月刑期减至13天;黄浩铭则于2018年初服刑4个半月,他欲上诉至终审法院但遭驳回;另一名判囚3个月的被告郑锦满,于2017年服刑完毕;另有14人被判缓刑一年至一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