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两阶段处理逃犯问题 替代可从长计议

时间:2019-05-08 17:32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香港澳门

明报社评

修订《逃犯条例》争议,各界提出不少替代建议,其中以“港人港审”最受关注,惟政府认为并不可行,坚持现有方案可取。社会对修例不安,归根结柢是港人对内地司法制度缺乏信心,这是真实存在的政治问题,必须正视。“港人港审”可以处理信心问题,具体实践确有不少困难,需要从长计议;若说“港人港审”牵涉法律制度根本改变,政府的修例建议,亦是对现行法律和制度一次重大改动,不应仓卒行事,合适做法是先处理台湾杀人案,第二阶段才处理完善制度问题。

信心问题客观存在  “港人港审”检视利弊

政府建议修例理由有二:一是处理台湾港人谋杀案;二是堵塞现行法例漏洞,以免香港成为逃犯天堂。政府多番表示,修例草案已提供足够人权保障,移交程序亦与国际标准接轨,可是社会显然仍有很多疑虑。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提到,现时香港不能移交逃犯到内地、澳门或台湾,漏洞需要堵塞。从法律角度而言,江乐士有一定道理,不过从政治角度出发,修订《逃犯条例》所触及的港人信心问题,同样不能漠视。港人信心信任问题,本质就是政治问题。江乐士认为,近年内地司法有很大进步,香港社会毋须“过分忧虑”,然而港人对内地司法制度缺乏信任,乃是客观存在的政治现实,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为港人所提供的司法保障,很大程度也是希望释除港人对内地司法长臂伸延到香港的疑惧。法例修订若不能反映民心关切,有可能影响公众对一国两制的信心。

为了寻找出路,有法律界和政界人士就修例提出反建议,诸如采用“港人港审”原则,倘若非本地人在内地犯事潜逃香港,可授权行政长官和本地法庭决定是否“交人”,如果涉及港人,则由香港法庭审理。不过政府认为,这些替代建议存在刑事追溯力问题,无法处理台湾杀人案,现实上并不可行。

政府认为现时的修例建议较为可取,惟观乎社会反应,政府方案并未能解决信心信任问题。“港人港审”在社会引起较大回响,一大原因是它较能回应信心问题,尽管在法律和实际操作层面,“港人港审”确有不少问题需要深入讨论。举例说,由于疑犯是在外地犯法,本港警方无法往外地搜证,需要其他地方执法部门提供协助,当中有不少技术困难需要克服,还要考虑如何判断证据证供是否可信等问题。

政府对“港人港审”有保留,理由之一是香港属于普通法法域,奉行“属地原则”,通常只有在案件全部或部分发生于本港境内,才会行使司法管辖权,“港人港审”赋予香港法院域外法权,涵盖范围并非仅仅数项重罪,而是数十项罪行,将会根本改变本港普通法制度。法律界对此看法不一。

有意见认为目前本港一些罪行亦有域外法权,防贿条例即属一例,“港人港审”并非重大改动,中法引渡协议亦有相似安排,可是亦有意见认为,没有司法管辖区会轻易放弃管辖权,即使是美国,域外法律亦只局限于税务、恋童、政治制裁等罪行,对于杀人放火等,美国也不会“美民美审”,宁愿与人权状况一般的国家如古巴等订立引渡条约。这些观点分歧,需要透过更多讨论厘清,毋须急于一锤定音。社会需要法律界权威人士提供更多中立客观意见,以便社会理性讨论。

修例涉根本法律改动  政府不应该仓卒行事

最近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发表文章,阐述他对移交逃犯问题的研究。陈弘毅援引美英加拿大例子,指出两地在没有签订协议下引渡逃犯一向是“例外”,由于没有引渡协议订明的交人限制和保障,这类“例外”处理一般都会从严,很少引用,相比之下,当前港府的修例安排,提供的保障仍嫌有限,多方面都不及正式引渡协议。不少法律界人士关注,修例通过后,以个案形式单次移交逃犯到内地会否成为常态,导致两地失去诱因商讨长期移交协议,政府有责任消除上述疑虑。

政府提到,“港人港审”是对本港法律制度一次重大改动,并不可取,然而陈弘毅的研究指出,政府的修例建议,实际是建立一套新的引渡移交机制,赋予行政长官很大的引渡权力,这同样是对现行法律一个根本改变。倘若政府认为“港人港审”牵一发动全身,修订《逃犯条例》同样亦涉重大改动,基于同一原则,政府亦不应仓卒行事。

当局常强调,修例目标是要处理台湾杀人案及堵塞法律漏洞,然而两者是否一定要同时处理,大有商榷余地。政府先处理台湾杀人案,之后再从长计议堵塞漏洞,既可解决即时伸张公义需要,亦可周全理顺信心信任问题。现时政府的修例建议,既未足以回应市民疑虑,又有诸般不足,当局剔除9项主要涉及经济的罪行,释出错误信息,令人以为当局容许香港成为经济罪犯天堂,亦令堵塞法律漏洞理据变得薄弱。政府修例安排,应当让整体社会而不仅是某些界别人士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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