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中九子」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陈淑庄、邵家臻、张秀贤、钟耀华、黄浩铭、李永达,昨分别被判串谋犯公众妨扰罪、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及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罪成。陈仲衡法官昨颁下长达二百六十八页的判词,判词中共有七百六十四段文字。陈官考虑到《基本法》赋予市民和平示威游行的权利,但强调「非暴力的公民抗命」并不是抗辩理由,并且只要证实占领中环运动对民众引起一定程度的不便,就算运动没有令交通枢纽瘫痪亦属犯法。
九名被告分别为香港大学法律学者戴耀廷(五十四岁)、中文大学教授陈健民(六十岁)、朱耀明牧师(七十五岁)、立法会议员陈淑庄大律师(四十七岁)、社福界立法会议员及大学讲师邵家臻(四十九岁)、学联前常委张秀贤(二十四岁)、香港专上学生联会常务秘书钟耀华(二十六岁)、任职议员助理的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三十岁)及任职研究总监的前立法会议员李永达(六十三岁)。
陈官裁定「占中三子」戴耀廷、陈健民及朱耀明,串谋犯公众妨扰罪罪名成立,原因是证据显示三子早已在一三年三月协议推动名为「让爱与和平占领中环」的社会运动,原计画在一四年十月一日于遮打道启动占中运动,当时他们合法地提交了公众集会通知书,但协定在警方批出「不反对通知书」的有效期限过后,继续静坐占领遮打道行人专用区、遮打花园及皇后像广场数天,直至被警方拘捕并抬走,以实践公民抗命。但学联及学民思潮于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发起「罢课不罢学」事件以反对人大八三一决定,戴耀廷从而指出:「我哋首先逼爆金钟,我哋下一站逼爆边度好?中环!我哋一定要为香港争取真普选!」三子亦于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凌晨一时许宣布「占领中环正式启动」。
陈官认为,虽然占中运动的时间及地点等与三子原定的有出入,但他们只是稍微改动了原本计画在一四年十月一日在遮打道举行的占中运动,而且三人协议占中运动时明知必定会对公众造成不便,其计画亦是不合理又未经法律许可,控方须证明占中所造成的影响不必要严重到交通枢纽瘫痪,故认为三子的串谋犯公众妨扰行动,由占中启动后一直持续至他们于一四年十二月二日到警署自首为止。陈官亦批评,三子认为占领行动不会造成交通瘫痪的衡量标准实属非常错误,如占中三子想以占领的方式达致公民抗命,根本毋须占领全条马路。
有关其余「煽惑他人作出公众妨扰」及「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的五项罪名,除了朱耀明脱掉上述两罪外,戴耀廷与陈健民被控的「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亦罪脱;陈淑庄、邵家臻、张秀贤和钟耀华则因在台上主持大局时「伙同犯案」,四人均有呼吁在场示威者逗留,以及利用电话及社交媒体等方式煽惑他人到场,「逼爆」金钟、中环和湾仔等地区,四人除了政治观念相似外,亦以类似字眼呼吁在添美道被封路后煽惑他人作无限期逗留。
黄浩铭则于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煽惑本已在分域码头街逗留的群众,着他们呼吁在附近静坐并支持占中的市民改到分域码头街静坐,又叫示威者召集更多人到场,并阻塞分域码头街,而且该阻街行动政令消防车须掉头绕道而延迟救援时间。李永达当日亦于金钟夏慤道近添美道,呼吁金钟夏慤道及添美道的在场人士,步行到夏慤道的行车道造成阻碍及进行集会。
陈官亦认为有关控罪元素,不在于被煽惑者是否有真造成阻碍,只须证明煽惑者的意图是去煽惑他人,以及相信被煽惑者会去干犯有关行为,故不会对示威集会权利造成寒蝉效应。
至于本案用普通法的公众妨扰罪而不采用成文法提控,全由控方决定。
三子罪脱原因是朱耀明在控罪所指的一四年九月二十七及二十八日,均因身体状况欠佳而没有到场,故没有足够证据显示他曾煽惑他人。戴耀廷与陈健民亦没有亲自叫在场的示威者煽惑他人到场逼爆金钟及中环等地区,但如果他们在其他被告作出煽惑行动时在场,亦可能被视作「伙同犯案」并认同其他被告的煽惑言行。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四八〇 ——二〇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