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岁父亲前年与妻子办理离婚期间,独自租住酒店,他被指在三月带女儿到酒店时,涉嫌脱去女儿内裤摸及用手指「笃」入臀部,被控一项非礼罪。就被告供词前后矛盾,且有不合理之处;反之女童即使年幼,对于被侵犯时的供词却清晰及坚定不移,最终裁定被告罪成,判即时监禁十个月。被告闻罪成后情绪激动,大声道「我无摸过啊,黐线」,又大叫「我要上诉」,更在裁判官离去之后,忿忿不平大骂「狗官」。
辩方求情指,女童没有因此事受到影响,遭裁判官杜浩成反驳「渠少不更事啫」,判刑时表示本案案情严重,被告用手指直接接触女儿身体,作为女童父亲严重违反诚信。但庆幸动作只维持了约一分钟,女童表现仍开朗活泼,终判被告入狱十个月。
杜官引述被告供称,早已召车将行李放到酒店,惟当时联络不上前妻,而车已到埗,而泊车时间有限,自己亦要「赶返工」,加上父亲亦无力照顾女儿,情急下带同女儿前往酒店。杜官指就放行李一事没有逼切性,被告大可迟些才放行李,实际并不用带女儿到酒店。对于被告安心任由司机友人载女儿回家,杜官指出被告如此信任司机,亦不必带女儿上酒店房,「大可以就咁拎行李」,而被告急忙着司机送女儿回家,不过是因他知悉前妻欲报警寻回女儿,不接受「赶返工」此一说法。
杜官又指出,当日接送父女两人的司机以及女童均指出当时没有在车上睡觉,认为被告指女童睡着而要抱她上酒店房,不过是为了堆砌供词,不接纳被告说法。
女童透过视像作供,指自己被人摸臀部,杜官指女童「连个笃字都唔知点用」,因年幼而管有的词汇有限,证供却没有前后矛盾,坚定不移,采纳其证供。
女童母亲昨亦有出庭作供,她于事发后逾半年曾为女童涂抹药膏,但当时女童称「上次爸爸都有掂过我」,最终与社工商量后决定报警处理。
案件编号:九龙城刑事三四九三——二〇一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