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侮辱国歌罪可罚款5万港元监禁三年

时间:2018-03-17 09:11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香港澳门

港府昨天向立法会提交的《国歌法》本地立法讨论文件提出,任何人公开及故意篡改国歌,以贬损方式奏唱或侮辱国歌,即属犯罪,最高罚款5万港元(8373新元)及监禁三年。不过,港府消息人士称,当局无意对罪行赋予追溯力。

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提交的文件也提出,香港的中小学须教育学生唱国歌、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等;奏唱国歌时,应当按照国歌的歌词和曲谱。港府也鼓励港人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

另外,国歌不得用于商标或商业广告、私人丧事活动、公众场所的背景音乐,或行政长官规定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场合。

为配合相关立法工作,港府将在今年第二季推出宣传短片和声带,并预期暑假前提交正式条例草案到立法会首读。

港府消息人士指出,《国歌法》既要规范也要引导,但难以列出全部贬损或侮辱的行为,关键是背后的意图和动机。

他举例说,一群人在球场同一时间嘘国歌,很难说不是故意;当茶餐厅的电视播放国歌时,顾客继续用餐没问题,但有人做出不文手势就是不敬。无论如何,他认为,市民误堕法网机会不大。他又称,港府有主动执法权,也可在接到投诉后跟进。

至于二次创作,港府消息人士解释,国歌并非流行曲,不可凭个人喜好改动,即使要表达国家情怀,也可以其他方式或改动国歌后避免公开及在网上分享。另外,网络行为一般都会被视为公开场合行为。

针对歌手黎明主唱的《全日爱》以及李克勤的《球迷奇遇记》被指含改编国歌的成分,消息人士认为,最重要是这背后的意图。至于《国歌法》会否妨碍创作自由,他坦言,相信表达意见与表达方式是可以区分的。

消息人士表示了解香港教育界对《国歌法》的忧虑,并认同现在中小学已按教育局既定指引教授国歌,但这次的立法建议并没有添加新要求和罚则。有关做法仅反映《国歌法》作为全国性法律纳入教育的要求,如何执行则沿用现有安排。

对于港府建议将《国歌法》16条条文中的13条,以不同形式纳入香港本地法律,民主党主席胡志伟担心,《国歌法》涉及声音传送,情况较《国旗法》和《国徽法》更复杂。

香港教育局长杨润雄重申,唱国歌可体现宪法和“一国两制”精神,希望各界一同努力做到“以国为荣,为国争光”。他说,香港中小学一向有奏唱国歌,不认为《国歌法》本地立法后会造成太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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