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网讯)2014年占领运动期间,七名警察涉嫌把公民党前成员曾健超拖到“暗角”拳打脚踢,案件今于区域法院裁决。七警被控一项“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所有被告被裁定“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罪成。
至于另被控于同日在中区警署袭击曾健超的陈少丹,则被裁定“普通袭击”罪罪成。
据明报报道,七名被告依次为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总督察黄祖成(48岁)、观塘区反黑组高级督察刘卓毅(29岁)、观塘区反黑组警长白荣斌(42岁)、观塘区反黑 组警员刘兴沛(38岁)、东九龙总区刑事总部警员陈少丹(31岁)、九龙城区刑事侦缉警员关嘉豪(32岁)及观塘区反黑组警员黄伟豪(36岁)。
七名被告被控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被指于2014年10月15日于龙汇道政府大厦变电站外恶意伤害曾健超,其中陈少丹另被加控普通袭击罪,指他于同日在中区警署接见室内掌掴曾健超。
法官杜大伟今日只宣读裁决结果,并颁下共224页裁决书。法官在裁决书指出,信纳曾健超的证供可靠,即他淋泼液体后遭警员制服及被交予其他警员。警员再押解曾健超,将他带到暗角,他被扔在地上并受到袭击。法官亦信纳第1至第6被告押解曾健超到变电站,而到达变电站抬着曾的人没有改变,而且第7被告已经与他们会合。
法官指出,第3被告曾经捅、踩及踢曾健超;第4至7被告则用脚踢曾健超。虽然第1及2被告没有参与袭击,但观看事件发生。法官指每名警务人员均有责任防止有人干犯罪行,即使同僚犯罪亦然。法官直指第1及2被告的行为,是意图并实际鼓励和支持其余被告袭击曾健超。
法官虽不信纳曾健超身上的伤势构成严重身体伤害,但信纳此等伤势构成身体伤害。因此,法庭裁定七人项“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名不成立,但裁定“袭击致造成身体受伤”罪罪成。
至于第5被告陈少丹被裁定罪成的“普通袭击”罪,法官指曾健超于认人程序中认出第5被告,该认人程序亦非不公平,而证据亦显示第5被告曾经掌掴曾健超脸部两次,故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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