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九村民因土地纠纷被定为“恶势力集团”(2)

时间:2020-04-30 09:05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社会新闻

一审法院认定李仕新等九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认为,李仕新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成员固定,受利益驱动,组织本村民组群众,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以阻止建房施工为手段,寻衅滋事作案三起,给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慌,因慑于其淫威,不得不向其妥协缴纳钱财。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其中,被告人李仕新、王申照是组织者,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汪从文是积极参与者;其他几人是一般参与人员,系从犯。

2019年7月26日,光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仕新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获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王申照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五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其余七人均犯寻衅滋事罪,获缓刑到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其中年龄最大的王立仁获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一审判决后,除王立业、王立仁外,其余七人都提起上诉。其中李仕新上诉称不构成犯罪、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另六人称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2020年4月8日,信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对于九人的定罪部分,但撤销了量刑部分,对第一被告人李仕新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对王申照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85岁的王立仁被改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纠正了原审关于九人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定性。

信阳中院审理认为,李仕新等九人从2013年秋到2015年,以翻建房屋所占地皮过去是方楼村的土地,重建房屋必须交钱为借口,实施了三起寻衅滋事犯罪,涉案人员以村干部、村民代表为主,一般群众参与助势,目的是为了获取钱财,针对的对象是旧房翻建的特定个人,没有达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程度,且参加人员年龄较大,也没有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慌等危害特征,本案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且各上诉人不具备集团犯罪的组织特征,不属于集团犯罪。

余超表示,李仕新等人是被包装出来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好在最终得以摘帽。他还表示,这种包装在扫黑除恶过程中并非孤例,值得警惕。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9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工作报告中强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一个月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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