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九村民因土地纠纷被定为“恶势力集团”

时间:2020-04-30 09:05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社会新闻

2013年到2015年,因为土地纠纷,河南信阳光山县十里镇五里店村李仕新等人采取阻挠施工等方式,多次向翻建新房的居民索要财物。2019年7月,包括李仕新在内的九人被光山县法院一审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并判刑,这个“犯罪集团”中年龄最小的45岁,最大的86岁,引起舆论热议。信阳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为九人摘掉了“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帽子,量刑也较一审有所减轻。

卷入这起案件的九人均是五里店村方楼组干部、村民代表。第一被告人李仕新生于1964年,是方楼组组长、生产队长,第二被告人王申照是会计,陈克伦、汪润富、李昌文、王立乐四人是方楼组全体村民投票选出的村民代表,后来又将汪从文加入其中。生于1942年的王立业是生产队里的老党员;生于1934年的王立仁年纪最大,队里的事最清楚,每次开代表会时他们二人都在场。

2018年6月,李仕新、王申照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后进入司法程序。从光山县法院一审判决来看,九人获刑主要涉及三起阻挠施工事件。

第一此阻挠施工发生在2013年秋。据一审判决书,当年光山县十里镇居民徐某某承建十里食品位于市里农贸街路段的老房子拆旧翻新工程,王申照事先打电话与在外务工的李仕新商量,经李仕新同意后,以该地皮是上世纪70年代十里公社征收其村民组的土地为由,纠集汪从文等人到徐某某施工工地,采取言语威胁等方式阻止徐某某施工。因为工程无法进行,徐某某被迫托请陈某某找王申照等人协商,王申照等人强行向徐玉堂所要现金5万元,芙蓉王香烟16条。

光山县法院认为,十里食品拆老房子建新房子的地皮,系1975年十里公社成立时,以减免方楼村民组农业税和提留作为补偿的方式,从方楼村民组征收,后划拨给十里食品,属国有建设用地。

2015年四五月份,光山县十里镇居民刘某把位于光山县十里镇街道的老房子扒掉重建,李仕新等九人又以刘某所居住的老房子的地皮是政府以前征方楼村民组的,现如果扒了重盖,必须交钱为借口,组织其本组村民,多次采取到工地哄闹、不让工人干活、扒墙等方式阻止施工,刘某为了能把房子盖起来,被迫找李仕新等人协商,后九人强行向刘某索要现金5万元。

同一年,光山县十里镇居民虞某、蔡某某把位于光山县十里镇老工商所的老房子扒掉重建,李仕新等人故技重施,最终虞某迫于无奈,协商后被强行索要现金5.3万元。

光山县法院认为,该地块是1975年十里公社成立时,以减免方楼村民组农业税和提留作为补偿的方式,从方楼村民组征收,后划拨给十里工商所。十里工商所合并到寨河之后,虞某、蔡某某从原工商所工人王某某(已去世)手中各购买三间老房子,这六间房子同山共基,二人扒老房子合伙重建。

一审阶段,李仕新的辩护律师、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余超做无罪辩护。余超认为,本案存在土地权属及使用权争议,被告人对争议土地主张权利有合法的民事请求权基础,有被害人将原来一层平房翻建成四层楼房,侵犯了村民的相邻权、超占了村民组的土地,村民们制止施工于法有据,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属于正当维权;15.3万元补偿款是在合法民事请求权基础上协商的结果,并非强拿硬要,所有补偿款全部用于村民组正常开支,各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李仕新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恶势力的特征,不属于恶势力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过,一审法院对上述辩护意见未予采纳。

关于李仕新参与阻挠施工的次数,也是案件一审时争议焦点之一。按照李仕新本人的供述,第一次跟徐某某家要钱时,自己不在家,在外务工,当时王申照跟他在电话里说过此事。后来听说生产队跟盖房子的要了5万元钱,钱在王申照手上,放在生产队账上。辩护律师也认为,即便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村民三次阻挠施工的行为,李仕新只参与了两次。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李仕新参与了三次阻挠施工的行为。法院认为,在针对徐玉堂建房的寻衅滋事过程中,李仕新虽未到现场阻挠施工,但实施此次寻衅滋事前王申照电话与其共同沟通协商,事后其知道强拿硬要有欠款,应当认定其参与了该起寻衅滋事犯罪并属于组织者。

对于第二次阻挠刘某建房的行为,余超告诉财新记者,当时公安机关对刘某翻建房子进行了测量,新建面积远超其原本的面积,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刘某侵占了村民土地,刘某自己也认了此事,“多占了土地,签了协议提出补偿”,应认定为民事上的意思自治,而不应该构罪。

但光山县法院认定,九人阻挠刘某建房的行为亦属于寻衅滋事。法院认为,刘某经政府批准建房,九被告人无事生非、多次阻挠施工并语言威胁,为使建房顺利进行,刘某被迫签订协议,请九被告人吃饭并拿出欠款,并非出于自愿,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属于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犯罪,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协商行为。

除寻衅滋事罪,李仕新还犯有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5月8日下午,李仕新等三人在同刘某某“炸金花”赌博过程中,李仕新与刘某某发生冲突,致使刘某某当场受伤、鼻子出血。后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重新鉴定,刘正军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这起故意伤害事件,也是李仕新案发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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