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一文,中国全国妇联机关报《中国妇女报》评论称,能否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答案显而易见。片面强调“出轨”并非判决离婚的实质条件,曲解和误读了法律相关规定,这与法治精神和人伦道德都是相违背的。
山东高院官方微信发布的上述文章称,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文章在中国网络引起关注和争议,目前该文章已被删除。
《中国妇女报》昨天(4日)在微博发文评论说,首先,“不能请求离婚”和“没有判决离婚”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指当事人是否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者是指法院认为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两者本质上是不一样的。公民享有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关于当事人有两点要求,一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二是必须要有适格当事人。若符合要求,公民当然能行使“请求离婚”的权利。
另一方面,若一方存在“出轨”情形,法院是完全有可能判决离婚的。中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同时,司法实践中也确有存在出轨情形且法院判决感情破裂的案例。法院在认定相关事实后,确认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离婚判决。
《中国妇女报》指出,因此,能否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答案显而易见。若因“出轨”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合情合理,且符合《民法典》规定。片面强调“出轨”并非判决离婚的实质条件,曲解和误读了法律相关规定,这与法治精神和人伦道德都是相违背的。当然,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应是人生中的重要一课。婚姻不是儿戏,要慎重对待婚姻,学会善待彼此,分与合,都要避免以悲剧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