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妈射击摊案二审判决书: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时间:2017-02-07 03:00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中国即时

(联合早报网讯)1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上诉一案,并依法当庭宣判。被羁押105天后,51岁的赵春华终被改判缓刑,获得自由并与家人团聚。

据搜狐《聚焦人物》报道,此案发生后引起了广泛热议,多位学者专家认为当前法院量刑所用枪支认定标准存在缺陷,应该修改,昨天(2月4日),赵春华的二审辩护律师徐昕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对于赵春华判三缓三的决定,法院有着自己的理由。

对于《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所依据的试验级理由不科学、不合理的争议,判决书显示,《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此规定未包含可够执行的、具体的量化标准,需要由有权机关作出进一步规定。《枪支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据此公安部作为枪支管理主管部门有权制定相关规定,本案鉴定所依据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均合法有效,应当试用。

对于赵春华不知自己持的是枪支,而是玩具枪的争议,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涉案枪支外形与制式枪支高度相似,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能正常发射、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且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赵春华对此明知,其在此情况下擅自持有,即具备犯罪故意。至于枪形物致伤力的具体程度,不影响主观故意的成立。

对于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的争议,判决书则显示:法院认为赵春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处罚。原审判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赵春华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春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依照法院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合考虑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到达枪支认定标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相对较低,二审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徐昕告诉搜狐公众号《聚焦人物》:“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是仿真枪案的一个重要判例,值得研究。并希望更多朋友关注“枪”案,共同促成枪支认定标准提高到科学、合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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