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超7073万(人民币,下同,约1515万新元)的中国国家能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宝华,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青岛市中院今天(16日)上午对刘宝华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作出上述判决,并对扣押、查封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刘宝华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人员在企业改制、公司经营、项目承揽、子女入学等方面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73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宝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鉴于有立功情节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59岁的刘宝华是河北宁晋人,曾在中国水利电力部、能源部、电力部等单位任职。2003年至2013年,他担任国家电监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主任。2013年,刘宝华出任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司长,2017年升任国家能源局副局长。
担任国家能源局副局长期间,刘宝华分管电力司、核电司、市场监管司、电力安全监管司、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核电发展中心、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刘宝华2020年10月落马,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去年4月宣布,对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去年10月案件开庭审理,刘宝华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今天作出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