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人民币,下同,约6.11万新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共计43万元,并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
根据央视新闻报道,原任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顾雏军2008年1月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顾雏军不服,提出上诉,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维持原判。
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于2019年4月作出撤销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量刑部分的决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去年1月受理顾雏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再审改判部分无罪后,审判机关应对顾雏军超刑期羁押造成的人身自由及其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被撤销罪名的罚金被撤销后,应对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依法审理顾雏军国家赔偿案,体现了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