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教父级”黑老大 书记是他保护伞(2)

时间:2020-06-09 17:01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李绍文自新世纪大酒店营业以来,享受着免费客房、洗浴等服务项目的同时,主动为新世纪大酒店开设的赌场提供保护并抽头渔利。

杨晓光、易连涛是深受易连峰信任的小弟,易连峰分别将通辽市易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丰矿业”)、大青沟蒙古大营交由杨晓光、易连涛经营,二人则各自广纳小弟,发展组织成员,依托组织势力,有恃无恐、仗势欺人,多次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李玉冬、赵立忠、孙德军、孙翠妍这些新世纪大酒店中的高层管理人员,忠实地跟随着易连峰,对易连峰的命令不分对错,唯命是从,在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尽忠效力、助纣为虐,在非法敛财活动中作用突出。

该组织中,吕春梅等人或听命于易连峰,或听命于杨晓光、易连涛,甘愿充当马前卒。

有的作为保镖、跟班长期追随易连峰,有的在“黄、赌”活动中作用显著,有的在行贿行为中表现积极,有的在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中行径恶劣。

据了解,在该组织中,大部分核心成员为新世纪大酒店员工。易连峰以合法公司为依托,用公司章程、规章制度进行组织内部管理。这些成员不论是职务任命,还是薪酬增减,均有严格的审批、公示程序可以遵照。

易连峰等人在卖淫、赌博场所内明文公示各种员工守则、服务标准,建立起由部门经理、主管、领班等多层级职位组成的管理体系,各成员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为猖狂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组织保障。该组织经过长期、稳定的运行,已出现相互协作、相互包庇、相互纵容等特点,给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带来重重困难。

易连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从事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高利润违法犯罪活动,加之该组织又有其他多种形式经济收入,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足以支持组织成员继续长时间、跨区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经济特征具体表现在:以组织卖淫、开设赌场为主要支柱,以骗贷、敲诈等手段为敛财途径,以非法收入为组织“输氧”“供血”。

2002年以来,该组织以新世纪大酒店为依托,持续进行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数据显示,该组织在17年间累计组织卖淫上万人次;在数十个地点开设赌场,累计参赌人数上千人,两项非法收入共计上亿元。

组织卖淫和开设赌场收入是维系该组织的最主要经济来源,多数组织核心成员也都为此而长期追随易连峰,为组织发展、壮大尽力的同时,又享受着各项利益回报。

这两项非法收入成为易连峰供其家庭成员奢侈消费的主要来源。长期以来,该组织以合法经营为掩护,19次以虚构贷款用途、资信证明等欺骗手段从9家金融机构获得贷款2.6亿余元,为组织正常运转,保证有充足实力继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资金支持,给当地金融秩序造成一定破坏。

此外,为组织利益最大化,易连峰多次指使柴雅芳等人作假账偷逃税费上亿元。该组织形成以来,长期向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经查,易连峰向辛金山、傅铁钢、肖剑平等厅级干部行贿170余万元,向刘兴臣、尚勇、王大成等处级干部行贿200余万元,接受其贿赂的科级以下干部达百余人。

这些被腐蚀的国家工作人员形成该组织背后的“关系网”,多次在司法、治安、税务领域给予易连峰等人支持和庇护。新世纪大酒店逐渐成为事实上的“免检单位”,导致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长期难以查处,在百姓心中形成“新世纪大酒店是法外之地”的印象,严重损害当地社会秩序。

该组织在“保护伞”的庇护下不断发展壮大,其发展壮大后又不断培植新的“保护伞”,二者形成了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侵蚀着地方政权,蚕食着社会安定。

对内,易连峰以各种经济利益为诱饵,例如提供经商机会、提供稳定工作、奖励住房、优惠出售住房、发放年终奖励、授予酒店免单特权等等,使该组织成为“荣辱与共”的利益集团,各成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维护着组织正常运转。

该组织为谋求强势地位、壮大组织声威、寻求非法保护,有组织地实施了38起犯罪事实,涉及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窝藏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等17个罪名。

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

易连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通辽地区,在“黄”“赌”等非法行业形成重大影响,在大青沟景区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并造成严重影响;在得到“保护伞”庇护的同时,干扰司法办案、插手干部任命;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同时,又与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勾结,互相利用、为非作恶、为害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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