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政法委原副书记白志刚的案件

时间:2018-12-08 07:57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近日,“政事儿”从白志刚案辩护律师周泽处获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白志刚收受贿赂5万元,构成受贿罪。该院驳回了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以及白志刚的上诉,维持原判。

出生于1964年的白志刚,曾在2009年9月到2011年7月担任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主任,案发前系沈阳市于洪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在沙岭街道办事处任职期间,白志刚曾负责沈阳四环路沙岭段的拆迁工作。这段经历,成为了白志刚人生的转折点。

他被指控,在沈阳四环路沙岭段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华振浩和曹军两人贿赂共计55万元人民币,为两人增加补偿款提供帮助。

一审认定受贿55万元,沈阳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情显示,2015年5月27日,白志刚突然被沈阳市检察院带走;次日,他以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2015年11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以白志刚涉嫌受贿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白志刚在担任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沈阳四环路沙岭段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两笔贿赂款:

其一,他于2011年1月接受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被动迁户华振浩的厂房增加补偿款提供帮助,并于当年6月在办公室收受华振浩50万元;

其二,白志刚于2011年3月接受其同事、时任沙岭街道办事处党委秘书曹军请托,为曹军家养鱼池动迁增加补偿提供帮助,并于当年6月在办公室收受曹军5万元。

2016年12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两宗犯罪事实,白志刚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依法追缴白志刚非法所得55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判决后,白志刚不服,他以原审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2017年5月,沈阳市中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判认定白志刚犯受贿罪,部分事实不清且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沈阳市中院裁定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该院重审。

原审法院重审,认定受贿款由55万变为5万

今年4月,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白志刚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他表示所有的有罪供述均系被刑讯逼供、诱供所致。在此情况下,他承认自己收受了华振浩50万元。此外,他还承认收受了曹军的5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21日,华振浩在银行取款56万元,其中50万元送给了白志刚。

针对此指控,辩护人提出,根据询问笔录及相关银行交易凭证,华振浩在6月21日、22日将这笔钱用于还此前的欠账,并借给了他人,“华振浩当时所取的现金有具体去向,不是用于行贿白志刚。”

浑南区人民法院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这50万元的钱款来源及去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该院认定公诉机关对该起犯罪事实的指控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但浑南区人民法院认定了曹军的5万元贿赂款。今年4月4日,浑南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白志刚有期徒刑1年,罚金10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的5万元,上缴国库。同日,白志刚被取保候审。

白志刚上诉,检察机关抗诉

重审判决作出后,白志刚再次提出上诉,而浑南区检察院则以白志刚收受华振浩的50万未被认定为由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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