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9日,南明区法院对蒋永容案作出第一次重审判决,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发生了变化。判决书写道,检察院所提供的2014年1月22日、23日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说明未有刑讯逼供,不予排除。但对于蒋永容在修文县看守所所作的供述,法院认为无同步录音,不符合法定程序,对该份证据予以排除。
2018年6月,南明区法院作出第二次重审判决,称当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认为,蒋永容并非是在受到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违背意愿作出有罪自书及供述,侦查人员对证据的收集合法。这意味着,此前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全部“复活”。
贵阳中院的终审判决书进一步解释称,上级法院每一次撤销原审判决均包括对原审判决实体和程序上所做结论的撤销。该案在发回重审后,重新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原审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进行审查,最后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处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并非证据“复活”。原判决被撤销后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几份判决之间相互矛盾的问题。
终审判决书还提到,关于蒋永容提出的违法监视居住问题,仅是监视居住主体存在瑕疵,不影响侦查人员对蒋永容进行的讯问和询问。针对蒋永容提出的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问题,原公诉机关已向法庭阐述了取证的合法性并当庭出示了对蒋永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合法材料、蒋永容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监控录像、侦查人员和看护人员出庭情况说明,侦查人员书写的在蒋永容案件中审讯及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的情况说明,证实了蒋永容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没有遭到语言威胁、刑讯逼供,其几份自述材料为自愿书写,来源合法。
对于上述回应,周泽表示质疑:蒋永容从2014年1月17日就被关,为什么22日才开始做笔录?周泽还表示,终审判决书称1月22日、23日做笔录时未被刑讯逼供,但供述内容和蒋之前几天的遭遇是无法分割的。
此前的庭审中,周泽多次提出,除蒋永容的“供述”之外,行贿人谢保成的“证言”同样是在遭受追诉、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形成的。谢保成对向蒋永容行贿的时间、地点、行贿金额等细节的描述上多次发生变化,且前后矛盾,缺乏合理解释,存在被逼供而做虚假陈述的重大合理怀疑。贵阳中院的判决书则称,经审查,谢的证言自始自终为自愿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