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处长六审获刑 又“死而复活”

时间:2018-11-30 09:10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经过三次一审、三次上诉,贵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处原副处长蒋永容被认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1月21日,贵阳市中级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本案司法进程一波三折,多份证据原本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最终被认定为合法。蒋永容亲属及律师均表示将会继续申诉。

贵阳中院的第三次二审判决书显示,蒋永容第三次上诉后,该院于2018年7月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但蒋永容的姐姐和辩护律师均表示,此前从未被通知此次二审将不开庭。蒋永容的姐姐向财新记者介绍,11月26日,蒋永容接到贵阳中院法官的通知,让其去沟通案件情况,到了法院才知道是当场宣判。辩

护律师周泽也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即使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宣判也应当公开进行,其于11月7日向法庭递交了案件相关材料和代理手续,但到现在连合议庭成员有哪些都未了解清楚。

蒋永容于2014年1月18日被监视居住,五天后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按三年有期徒刑计算,刑期还剩四个月。财新记者获悉,目前蒋永容已被重新收押。

蒋永容案发至今已近五年。2014年1月18日,蒋永容因一则网上实名举报材料陷入受贿案。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于2014年4月28日向南明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贵州汉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汉诺公司)董事长谢保成为使自己承建的六盘水全顺、习水华风、威宁兴鑫三座机动车安检站能够尽快通过验收并联网接入远程安检标志核发系统,以便尽快回收资金,遂找到时任贵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处副处长蒋永容帮忙。后汉诺公司新建的机动车安检设备顺利通过项目验收并联网,谢保成为感谢蒋永容的帮助,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分三次送给蒋35万元好处费。

此后,蒋永容案的司法进程陷入了拉锯战。2015年4月,南明区法院一审认定蒋永容收受谢保成35万元现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蒋永容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7月,贵阳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6年10月,南明区法院经第一次重审,仍然认定蒋永容犯受贿罪,但刑期改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蒋永容仍不服,再次上诉。2017年2月,贵阳中院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是原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2018年4月3日,该案在南明区法院第三次一审开庭,蒋永容仍然被以受贿罪判以三年有期徒刑。第三次一审宣判后,蒋永容又提起上诉。

周泽质疑,贵阳中院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来也没有新证据,贵阳中院此次为何就维持了二次重审的判决?他认为,从事实来看,蒋永容没有受贿的可能,项目货款都收回来了,几万元的尾款根据合同之后也会收回,谢保成怎么可能为这几万元给蒋永容送35万元?

同时,交警验收的不是设备,而是等设备安装完了而去检验场地,看设备是否能正常接入系统、场地是否有进行车检的条件,之前还要先通过质监部门、物价部门等其他部门的验收。

非法证据排除一直是此案的焦点。蒋永容在庭审中称,2014年1月23日自己在被送往贵州省修文县看守所时,侦查人员对其进行威胁。监视居住期间,其在侦查机关指定的居所遭到刑讯逼供,且侦查机关未向其提供必要的饮食和药品,也未保障其休息时间,故要求法庭排除其2014年1月18日、21日、22日、23日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所作的有罪供述。

司法文书显示,在一审和第一次重审中,法庭两次认定部分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但吊诡的是,这些证据在第二次重审中却“全部复活”。

比如,2015年4月8日,南明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对于蒋永容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作的供述,因“视频资料可以看出,对蒋永容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员是检察机关人员而非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排除。

同时,对蒋永容2014年1月22日所作的供述,由于“不能排除因其精神受到压制而作出了有罪供述的情形,该份供述也应予以排除”。另外,对检察院所提交的录音资料,因收集程序不具有合法性,也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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