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长安明明:我一伸手半个广西的天会黑

时间:2018-11-27 07:45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安明明(资料图)

原标题:涉嫌贪污近7000万元 安明明等5高管贪腐侦查纪实

侵占526套职工住房,反复腾挪,将巨额国资转移到私营企业……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原副厅长、广西国发林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发公司)总经理安明明,以及副总经理冼惠英、财务副经理郭其辉、陶智梅和经理助理莫浩锋等5名被告人,利用企业改制、转让和拆迁,非法侵吞国有资产,被检察机关指控采取转移债务、隐瞒债权、虚增费用等方式,涉嫌贪污近7000万元。4月25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5名被告人均构成贪污罪,分别被判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起国企高管贪腐案终大白于天下。

年轻得志有为达到事业巅峰

“国企少帅,果敢强势。”这是原国营广西林纸厂(以下简称林纸厂)厂长安明明留给很多人的第一印象。有一次,安明明曾对他的司机李某说:“我伸出一只手,半个广西的天都会黑。”他并非“大话”,即使检察机关专案组查办他涉嫌贪污案,他本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竟能通晓“窗外事”——知道专案组一成员近期竞聘上岗失败。

安明明“出事”,缘于林纸厂改制,数百职工对其非法将职工宿舍楼等非生产经营性资产据为己有、侵吞巨额拆迁补偿款等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和反映。

因此,柳州市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书中,有这样一段描述:“我们必须感谢这些锲而不舍、执着上访的职工,是他们的坚持,最终推动了这起贪腐大案的查处,将事实真相还原在世人面前。”

不少了解安明明的人都说,如果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他会有更好的前途,为国家和集体创造更多财富。

林纸厂前身是位于鹿寨县雒容镇(现区划调整为柳州市柳东新区)的柳州地区雒容纸浆厂,1971年筹建,1989年更名为林纸厂,为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主管单位为自治区林业厅。1995年,林纸厂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自治区林化工业公司合资组建为国发公司。

“林纸厂能从一个地方小厂发展成为国有大型企业,与安明明精于管理分不开。”记者采访多位工厂职工,他们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1984年,安明明担任林纸厂副厂长,主持全面工作。1987年“转正”时,他只有33岁。

安明明主持全面工作后,工厂得到快速发展。1992年,林纸厂在广西工业企业中排名前50强,在全国林业系统中也很有名气。

1992年4月,安明明在美国考察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后,写下10页的《赴美考察学习给我的启迪和收获》,详述了9方面收获和打算,颇有超前意识。

安明明赴美考察的收获,促成工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得到上级的赏识。1993年,林业部、自治区林业厅借款4000多万元给林纸厂,之后成为国发公司的股本。

由于业绩突出,1993年,安明明被任命为自治区林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并兼任林纸厂厂长。这时,他才39岁,却已达到事业的巅峰。

2005年3月,由于国家规定公务员不能兼任企业领导,经自治区党委决定,同意安明明辞去公务员职务,不再保留副厅级。  

 侵占职工宿舍成案件导火线

2006年,安明明及高管郭其辉等人,私自将未列入林纸厂改制评估的国有非生产性经营资产——12栋国有房产产权,变更成安明明为法定代表人的民营企业——鹿寨国林公司(以下简称国林公司)产权。

2009年,广西柳州汽车城建设,要拆迁原林纸厂部分楼房(含未列入2002年改制评估国有资产的190套国有房产)。经专案组调查,检察机关指控国林公司骗取3000多万拆迁补偿款,其中2000万用于该公司业务开支。

原林纸厂职工认为,厂领导侵吞12栋国有房产,侵害国家、集体和职工利益,于是自2010年以来原林纸厂职工不断有组织地赴邕进京上访,并造成柳州汽车城柳东大道延长线拖到2016年底才完工。

2011年6月22日,该厂300多职工向柳州市检察机关举报。2012年4月15日,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进驻柳东新区。这也是在3个专案组没能查明安明明等人犯罪的情况下,第四个进驻调查的专案组。

专案组一行7人,在柳东新区办公室借了一间办公室,拉开查案的帷幕。

专案组召集职工代表进行多次座谈,接待来访478人次,制作笔录500余份,并几赴北京、上海、南宁等地,调取材料3000余页,文书档案1万多册。安明明等人涉嫌犯罪的线索一点点清晰起来。

国发公司中,林纸厂占25%的股份。2003年3月,林纸厂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国林公司,3次变更中,安明明均系法定代表人。

专案组调取了一大摞账册。其中,7本“不同寻常”的账本,引起办案人员注意。这7本账本中,找不到一张原始凭据,全为复印件。

通过进一步调查,专案组发现一个更加离奇的细节:一本1996年的账本,制单人为“黎庆锋”,其1998年进厂,却“穿越”到1996年,担任了账本制单人。事实上,1996年至2002年6月,林纸厂并没有生产经营活动。

接着,调查人员又有一个重大发现:财务人员陶智梅和莫浩锋,把应由国发公司承担的利息费用,转由林纸厂来承担的一份内容请示笺上,先由国发公司副总经理洗惠英签署“转呈安总批示”,尔后安明明在请示上签了“可”字。这份证据初步表明,安明明等人存在制作假账虚增成本,达到降低林纸厂净资产的目的。对此,专案组决定请求柳州市审计局进驻,对林纸厂改制前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专案组发现,利用假账降低林纸厂净资产后,2003年2月26日,安明明指使财务人员挪用林纸厂258万元,作为安明明等10名股东入股民营国林公司的注册验资款进行验资。随后,国林公司付出很少的资金,便完成对林纸厂的改制,变成以安明明为大股东的民营股份制企业。

专案组由此弄清,林纸厂改制过程中,安明明指使他人在20天内伪造了7本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的假账。这也成为检察机关指控安明明等人侵吞国有资产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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