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政泉公司以人民币2.908251亿元(以下币种未注明的,均为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了上述股权。
2010年,在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首都机场)转让其持有的61.25%民族证券股权的过程中,为确保收购该部分股权,郭文贵找到马建,马建以国家安全部的名义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致函,要求民航局在转让首都机场持有的民族证券股权时对政泉公司优先考虑,二人又分别指派高辉、郭汉桥与首都机场负责人谈话进行威胁,迫使首都机场设立有利于政泉公司的受让条件。
同时,郭文贵在得知东方集团有意参加本次收购后,又与马建分别指派高辉和郭汉桥、赵大建到东方集团对其负责人直接进行威胁,逼迫东方集团再次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之后,政泉公司顺利以16亿元的价格收购了上述股权,所持民族证券股权增至68.06%,成为控股股东。
2013年,郭文贵推动民族证券召开股东会,决定分两批增资扩股,政泉公司完成第一批增资42亿元后,为了确保民族证券实现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并购重组,郭文贵指使赵大建以民族证券的名义,向参加第二批增资的东方集团等公司发函要求不得增资。
在遭到东方集团拒绝后,郭文贵和马建分别指使赵大建、高辉到东方集团威胁其负责人,迫使东方集团放弃了增资。2014年,政泉公司所持民族证券股权增至84.4%。
2014年8月,民族证券与方正证券完成并购重组,方正证券收购了民族证券100%股权。通过本次重组,政泉公司原持有的84.4%民族证券股权置换为17.99561764亿股方正证券股票。经鉴定,截至2015年8月10日案发,政泉公司通过上述强迫交易行为所取得的17.99561764亿股方正证券股票市值扣除投资支出60.908251亿元,非法获利119.04792542亿元。
2015年8月11日,被告单位政泉公司持有的上述17.99561764亿股方正证券股票被大连市公安局依法冻结。
二、挪用资金事实
民族证券与方正证券合并后、董事会尚未改选前,郭文贵对民族证券的管理人员仍具有一定的控制力。
2014年9月,郭文贵因其实际控制的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古氏公司)、政泉公司等公司资金紧张,授意时任民族证券董事长的被告人赵大建、时任民族证券副总裁的被告人单蔚良和时任民族证券财务总监的被告人杨英利用民族证券这一平台为其筹集资金。
单蔚良设计出以同业存款形式转移资金的思路,并联系了具体的业务操作机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该思路得到了郭文贵的认同。
后经郭文贵同意,在未经民族证券股东会、董事会研究同意的情况下,赵大建利用其担任董事长的职务便利,签章确认同业存款协议、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及付款指令;杨英利用其担任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负责筹集资金、内部审批以及对外转款;
时任盘古氏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吕涛受郭文贵指使,负责寻找符合条件且可控的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几人分工配合,以民族证券与恒丰银行签订同业存款协议为掩护,与恒丰银行私下签订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于同年9月至12月期间,分七笔将民族证券自有资金共计20.5亿元先行转移到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
之后,通过福建光明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石业)、郑州金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郑州蓝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郑州恒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信托签订单一信托贷款合同的方式,将上述20.5亿元从四川信托转出。
郭文贵安排将其中19.5亿元转移到盘古氏公司和其实际控制的郑州裕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州裕达国贸酒店有限公司等,用于还款、还贷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另有1亿元经郭文贵同意挪给光明石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