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7年正厅书记王忠明再审判无罪

时间:2018-09-18 11:55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2018年9月17日,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对中科院金属研究所原党委书记王忠明案再审宣判,认定其受贿罪名不成立,依法宣告王忠明无罪。


王忠明(资料图)

两年前的2016年6月16日,沈河区法院对王忠明一审判决,认定王忠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50万元;追缴王忠明受贿所得80万元。

检方当时指控,王忠明利用主管基建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4人受贿款,总额100万元。

王忠明不服,提起上诉。

沈阳市中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一审法院对王忠明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案件发回重审后,9月17日,沈河区法院重审后宣判,认为王忠明庭前供述存在反复,庭审中否认受贿事实,在案部分证据存在疑点和瑕疵,受贿款来源去向不清又无其他证据佐证,认定王忠明犯受贿罪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据此判决认定王忠明无罪。

公开简历显示,王忠明1968年出生于河北,案发前任职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担任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所长。

此番再审宣判无罪之前,今年1月,一个《纪委书记履职被诬受贿中科院科学家法院集体鸣冤》网帖,引发关注。

“一审开庭时,中科院金属所50余名职工自发旁听,当中有科学家、领导干部、人大代表”,网帖称,旁听后,其中27人联合签名,要求法院依法查明真相,公正审理,“中科院的科学家们发现,就这些所谓的证据,依据常理即可判断王忠明是清白的。”

如今王忠明已被宣判无罪,那么上述网帖中反映的问题是否真实呢?从一审判决的“有期徒刑7年”,到再审的“无罪”判决,法院改判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呢?对此,王忠明案的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接受了“政事儿”(微信ID:xjbzse)专访。

从2014年被刑拘,王忠明案已经持续了4年,现在王忠明是不是已经被无罪释放了?

何兵:法院于9月17日作出再审判决,认定王忠明的受贿罪名不成立,宣告王忠明无罪。不过,这并不完全等同于这起案件就此画上了句号。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再审宣判之后,检察院还有10天的抗诉期,如果在这10天内,检察院提起抗诉,那么这起案件还会回到法律程序,继续审理;如果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那么这起案件就此终结,王忠明彻底回归无罪之身。

那么现在王忠明的精神状态怎么样?

何兵:改判无罪,王忠明很开心,而且,这一段亲身经历,让他对总书记讲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了更深切的体会,今天(9月17日)宣判无罪后,他说,“感谢党,我要继续为党工作。”

从一审判决的“有期徒刑7年”,到再审的“无罪”判决,法院改判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

何兵:改判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证据问题,证明王忠明犯受贿罪的证据,并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且有的证据经过查证证明,证据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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