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提拔,拿钱来”、“想保位,拿钱来”、“钱数不达标?没戏!”湖南省安乡县原副县长、公安局长黄淳在位时,设定了一个“卖官生意经”,县局11名中层骨干为筹钱买官,各尽其能,或收“保护费”,或设小金库,大肆行贿。
2016年底,在黄淳被查后,其因“卖官”造成当地公安系统恶劣政治生态,多次成为反腐通报的典型。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卖官主角”黄淳已于2018年7月18日,由湖南常德市鼎城区法院一审认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通过两个项目,收了近百万
1959年出生的黄淳是一名资深民警,先后任常德市公安局警卫处处长、副处级侦查员,石门县公安局局长,澧县公安局局长,安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2015年9月提前退休。
据判决书显示,黄淳被认定在2010年至2015年9月间受贿人民币148万元、港币3.2万元、美元1.8万元。其中的一大“财路”来源是借公安局建设项目,收受承建商的贿赂。
2013年,安乡县公安局启动两个建设项目,一是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二是“两所合一”(拘留所和看守所)工程,黄淳借这两个工程项目,便获得近百万元的贿赂。
2013年4月9日,安乡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发布网上招标公告,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丁某为承建该项目,于2013年8月上旬到黄淳的宿舍送人民币30万元。当月底,黄淳女儿结婚,丁某又送上人民币10万元。次月,丁某中标,后来又有意承接业务技术用房的装修项目,先后送给黄淳26万人民币、1万美元。
2013年下半年,安乡县公安局“两所合一”项目开始招标,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山分公司总经理瞿某为承接该项目,在黄淳办公室送上人民币20万元。2014年3月12日,“两所合一”项目开标,瞿某中标,此后,又送给黄淳港币3.2万元。
另一财路:卖官
黄某的另一进项,则是借人事调整捞钱,被称为“卖官局长”。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报道称,辗转石门、澧县、安乡三县,黄淳当了12年公安局长,2012年9月,黄淳任安乡县公安局长后,该县公安系统内部就流传着这样一个潜规则:如果你想得到提拔、重用,就必须给黄淳送一定数额的钱、物。而其“卖官潜规则”呈现三个特征:“想提拔,拿钱来”、“想保位,拿钱来”、“钱数不达标,没戏”。更为严重的是,由于黄淳的“明码标价”,安乡县公安局11名中层骨干为筹钱买官各尽其能,或收“保护费”,或设小金库,大肆行贿,极大地破坏了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
判决书上共认定安乡县公安局10名中层干部,为谋求调动或者希望得到关照,共送给黄62.8万元,人均超6万元,最多的一人送钱29万元。10名中层干部有大队长、副大队长、派出所长、教导员等职位。
送得最多的蒋某原任县公安局某大队大队长,2013年春节前,蒋某在消防大队宿舍送给黄淳人民币5万元,请黄淳帮其调动工作岗位。2013年2月29日,安乡县公安局人事调整时,蒋某在黄淳的帮助下,从大队长调动至深柳派出所任所长。此后,蒋某为感谢黄淳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其关照避免调动岗位,从2013年端午节前至2015年春节前,先后6次送给黄淳人民币24万元。
判决显示,2013年,时任安乡县公安局唐家铺派出所所长的冯某多次向黄淳提出请托,想调至刑侦大队任大队长,但黄淳未明确答复。2014年正月初,冯某为确保在年初的人事调整中能调到刑侦大队任职,到黄淳老家“拜年”,送上人民币4万元。3个月后,在黄淳的帮助下,冯某调动至刑侦大队任大队长。
除上述10名中层干部被认定向黄淳行贿外,法院还查明安乡县公安局干警周某为了得到黄淳的关心和关照,先后7次以拜年拜节名义送给黄淳人民币共计3.3万元,但因周某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法院不认定黄淳为受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