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假释出狱 侄子无罪42万国家赔偿(2)

时间:2018-06-22 08:08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服刑期间,燕中炎于2015年,被减刑一年。

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燕中炎刑事裁定书》显示,2015年2月,湖南省长沙监狱于当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

长沙中院认为其“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对燕中炎减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2月6日止。

今年5月,长沙监狱以燕中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

裁定书称:经审理查明,燕中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有9次表扬,余271分,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并于2014年度、2017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裁定书中特别提到,“且该犯居住地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家属愿履行社区矫正担保责任。”

长沙中院认为,燕中炎“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裁定“对罪犯燕中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2月6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刑法第85条中,也特意提到了社区矫正的相关内容: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此外,燕中炎的侄子燕朝伟,在二审被判无罪后,还获得了42万元的国家赔偿。

据《燕朝伟申请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燕朝伟于2010年2月11日被羁押,2012年9月30日被释放,共被羁押959天。

因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改判燕朝伟无罪。于是燕朝伟向娄底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3.6万元。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与燕朝伟进行了协商,最终支付燕朝伟因错误判决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10711.48元、其他损失135539.5元,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3749.02元,合计42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这42万元从燕朝伟应当缴纳的50万赃款中予以核减。加上之前他委托亲属主动退赃的8万元,扣减后,娄底中院视为其全部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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