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痛批的厅长王胜德“双规”后上诉(2)

时间:2018-05-23 09:30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要交待时被“双规”,算自首吗?

西宁市城中区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王胜德犯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宣判后,王胜德觉得量刑有点重,提出上诉。

在王胜德的上诉过程中,王胜德称,他在被“双规”前曾通过电话、短信联系省委和省纪委领导秘书,要向领导汇报他在北京购房款的基本情况,但在约定的时间汇报之前就被“双规”,导致自首行为未能实施。他认为,根据规定,他的行为视为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应认定为自首。

西宁中院在判决中指出,经查,王胜德在被“双规”前确实通过电话、短信联系过省委和省纪委领导秘书,但该电话内容无法核实,不能形成客观证据,短信内容也不能证明联系秘书是要向领导汇报违纪情况,王胜德的行为未能形成主动投案的客观事实,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虽然其自首行为不成立,二审时,西宁中院认为,王胜德属坦白且已经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并足额缴纳罚金,对他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虽然认定了从轻处罚情节,但结合王胜德具有的法定从轻情节和本案的具体情节,法院认为对王胜德可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再酌予从轻处罚。二审判处王胜德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有一种自首叫“特殊自首”,王胜德是“幸运”的,二审后他的牢狱生涯从6年减为5年。

对官员来说,怎样才算是正确的自首呢?类似王胜德的这种情况,怎样才能被认定为自首呢?

多次代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耀称:根据两高《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般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张耀军表示,2009年,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了一种“特殊自首”,即使没有自动投案的情形,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也可以视为自首。

但从王胜德案件的判决书来看,虽然他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但由于交代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同一类,只能算坦白,加上没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因而不能视为自首。

对王德胜因“双规”未能如约进行的汇报行为,张耀军认为,这种情况是否算自首行为,要具体来看。他说,只有在电话或者短信中明确表示自己有违法行为,想要自首,才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如果电话或短信没有提与自首有关的内容,将不会被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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