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后官员邓小俭处分两年后拟“复出”(2)

时间:2018-05-03 22:04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那么,被处分的官员“复出”,需要哪些条件呢?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表示,受处分官员“复出”已经常态化,现在对待干部不是将犯错官员“一棍子打死”,而是犯了错误要给相应处理,改正了要给重新任用的机会。

他认为受处分官员“复出”需要三个条件,第一是官员犯错或出现过失被处分后,要有态度、有行动,能够准确对待自己所犯错误,能真正认识到为什么犯错误、原因在哪里,要有一个明确的表态,虚心接受处置,之后以实际行动来改正。第二组织上要认真考察,犯错同志到底做得怎么样,组织上要给予认定,如实地做出中肯评价。第三还要取得工作单位同事和上下级的认可,对其“复出”没有异议,大家都投赞成票。

许耀桐表示,2015年12月邓小俭受到的免职处分,属于比较严重的处理。“被免职是没有时间期限的,但表现好了之后组织可以考虑其‘复出’。此次组织决定让他拟继续担任处级干部,是对他个人很大的鼓励。”

他希望今后组织部门对错误同志要进行跟踪,不断帮助、提醒、鼓励,帮助犯错同志迈过坎儿。“对这样的干部,如果重新任用,激励的效果会更好。”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规定,对中共领导干部可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及纪律处分四种问责方式。其中的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一项,指“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2014年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也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政事儿”注意到,近年来,多地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的任职做出规定。其中一些被处分官员已“复出”。

2008年9月,时任河北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因对三鹿牌奶粉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对事件未及时上报、处置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吴显国被免职。2013年吴显国“复出”,任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2015年5月报道显示其已出任河北省政府党组成员。今年2月春节前夕,他曾以该身份参加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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