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张莹)在反腐高压的态势下,干部走上被告席已并不稀奇。然而在上个月,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东明县环境保护局以及该单位“一把手”张长青作出一审判决。
张长青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东明县环境保护局则因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庭审现场)
环保局一把手向化工企业索贿57万
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东明县环境保护局犯单位受贿罪,张长青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今年3月29日,曹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张长青累计贪污公款443872.29元、收受贿赂共计699900元、挪用公款30万元(后归还),东明县环境保护局及张长青单位受贿金额共计574884元。
2010年10月,时任东明县环境保护局局长的张长青以局里经费紧张为由,向山东玉皇化工集团索要现金467884元。据东明县环保局副局长韦某证实,2010年11月,张长青向其表示,单位有些出差、考察学习、协调关系等办公费用因经费紧张无法解决,想通过山东玉皇化工集团报销解决。此后不久,该集团便转账46万余元。
2017年1月,张长青再次以经费紧张为由索要资金,这一次的索贿对象则是当地的另一家化工集团——洪业化工。东明环保局会计杨某表示,2017年2月,张长青给了他一些发票,并让自己凑够10万余元发票到山东洪业化工集团报销。杨某拿着发票找到洪业化工,后者则交给其现金10.7万元。
以报销形式贪污,用来支付分手费
张长青向洪业化工索贿一个月后,就被纪委部门约谈,随后便被立案审查。公开资料显示,张长青,1962年9月29日出生,东明县本地人。据悉,菏泽市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在发现张长青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后,于2017年3月20日,将其带至市纪委谈话,并于当日就对其采取“两规”措施。
据悉,张长青共计贪污公款44.38万元,其中一部分则是来自于上文提及的玉皇化工和洪业化工。2011年1月,张长青安排韦某和杨某,将3万余元公款加上其自己的16.9万元,凑足20万元,并开设了银行卡。后来,张长青将这张内存20万元的银行卡作为“分手费”交给了情人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