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对一个尚未正式成立的新部门而言,全国人大在其组建过程中会发挥特殊作用。而它在正式成立后,也会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在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也涉及相关内容,包括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里面有如下规定: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等等。
可以认为,王岐山倘若还有意在监察工作方面发挥特定作用(包括推动监察体制改革),他选择去全国人大常委会任职的可能性不应被忽视。对中领导人的总体权力布局而言,王岐山若出任人大副委员长,也能以特定方式发挥“余热”。
王岐山主管该领域的可能性未必很大,但参与该领域决策的可能性确实存在。不过,即便他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会完全排除他参与该领域决策的可能。
最后附带一提的是,此次王岐山是在湖南省成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2017年5月,他在该省出任中共十九大代表。同年3月,他参加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湖南代表团的审议。另外,在十九大召开前夕,王岐山、赵乐际等还曾深入湖南考察指导工作并召开巡查工作座谈会。
作者是历史学博士,旅加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