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妇在狱中为高官送的房子几番动心思(2)

时间:2017-12-13 09:56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罗菲申请复议称,原审裁定认定涉案房屋是张曙光案中被执行的财产是错误的。

复议申请提出:

一、在张曙光案中,罗菲与张曙光关于给其钱款数额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且现金非特定物,无证据证明罗菲用于买房的现金就是张曙光给其的那笔特定的现金,债权与物权有别,即便要执行也应当是追回钱款而非没收该套房屋。

二、在罗菲本人受贿罪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定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说明罗菲的其他财产应受到保护,法院也无任何理由再执行其其他财产。

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罗菲的相关起诉书中,并没有指控其名下的该套房产。

四、罗菲作为独生子女,其父母不吝倾其所有积蓄、出资110余万帮助女儿购买该套房屋,且一直居住在该房中,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则其父母在北京将没有地方居住。

2016年11月,北京市高院裁定,北京二中院认为罗菲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对此裁定,罗菲又以在没收张曙光违法所得时,处分了罗菲名下房产,侵犯了罗菲及其父母财产权益为由,向北京市高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今年11月30日,北京市高院向罗菲发出了驳回申诉通知书。

北京市高院经复查认为,在张曙光案扣押款物中,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39号院1号楼7层1–701室房屋一套,该房产系张曙光将其受贿所得款项交给罗菲后,由罗菲购买,并登记在罗菲名下。

“关于该房产的购买情况,有张曙光的供述及你的陈述在案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房产实属违法所得,理应予以追缴;你现在称购买该房产时还有你及你父母的出资,但你就此并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本院对此无法采信,原判决对该房产的处理是正确的。”通知书称。

最终,北京市高院认为,罗菲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张曙光和罗菲被判刑后,在今年都已获得减刑。

今年7月,北京高院经审理查明,张曙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今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罗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鉴于罗菲系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应执行期刑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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