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了北京市高院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情妇罗菲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罗菲的申诉,源于张曙光曾为其购买的一套房子。
2014年10月,张曙光以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罗菲出生于1981年,原中国铁路文工团歌唱演员。2015年4月,因犯受贿罪,被北京市高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罗菲(资料图)
在张曙光受审时,罗菲出庭作证称,“2007年,张曙光给了其280万元,用于购买蓝靛厂南路39号院玫瑰御园的房产。”
张曙光案判决生效后,2015年1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院立案执行没收张曙光的财产。据执行裁定书显示,张曙光的财产刑被执行共计8项,其中包括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39号院1号楼7层1-701室房产。
2015年12月11日,北京二中院发出公告,依据生效刑事判决将对查封的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责令房屋所有权人及占用人于2016年1月11日前迁出涉案房屋,到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在处置张曙光给罗菲280万购买的这处房产时,引发了争议。
张曙光
北京市二中院在执行没收该房屋时,已在服刑的罗菲,以执行标的物即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39号院1号楼7层1-701室房屋系其名下合法财产为由,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罗菲认为,购买涉案房屋的款项大部分属于其个人及其父母。
北京二中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张曙光案刑事判决,已判明对在案扣押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超出犯罪所得部分作为张曙光的个人财产,并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项执行,且判决书所附《扣押款物处理清单》中列明了涉案房屋,故该院依生效判决对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罗菲称购买涉案房屋的款项大部分属于其个人及其父母,但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且罗菲在张曙光受贿一案中作为证人明确表示张曙光给其280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故对罗菲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二中院驳回了罗菲的异议请求。北京市二中院认为,罗菲关于执行程序中认为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提出异议,实质上是对执行依据本身的异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等程序解决。
后罗菲向北京市高院提出复议申请。